:如何處理征信報告上失信的人?
正常情況下,在當事人履行完法院判決後,法院應當將當事人的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剔除。實踐中經常遇到法院將當事人信息從法院系統名單中刪除,而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中的記錄沒有刪除,仍然影響了當事人正常的借貸行為。
如法院已刪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信用報告仍有相關記錄的,可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信貸管理部提出異議申請。
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信用異議申請註銷信用報告中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流程;
個人提出異議申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向征信中心發送異議信息→征信中心4日內完成異議確認→後4日內對異議進行內部核查→未發現問題的移交最高法院核查,法院進行跨地區、跨機構、跨層級核查。
在這壹環節,由於缺乏明確的法院核實和答復時間,缺乏法律約束,在實際處理中,導致和解進程被拖延,存在逾期現象。
目前,人民銀行受理異議的分支機構只能通過征信異議處理子系統反饋失信被執行人的異議信息,無法與法院直接有效溝通,無權查看和監督進展,管理手段缺位。
信用報告中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註銷為什麽這麽難?
被執行人失信信息數據由法院人工提交,更新慢,數據質量不高,導致異議數量增加。目前,最高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示系統尚未與征信中心進行接口,無法通過接口程序直接從數據源部門提交。所以不可能實時更新數據信息。
作為公共不良信息,信息提供者沒有告知義務,存在不實舉報,信息主體無法第壹時間知曉,增加了異議處理的次數。《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披露的不良信息除外。”因此,當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提交到征信中心時,信息主體無法在第壹時間知道失信信息的歸集情況。
目前法院系統沒有指定專人處理失信被執行人的異議,導致受理不積極,處理不積極,拖延了和解進程。相關工作人員不熟悉異議處理的要求和流程,異議處理不規範。法院失信案件執行後,他們只在“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網站屏蔽失信人信息,在“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公布查詢平臺”遺漏相關失信信息,而信用報告在失信人平臺顯示相關失信數據,導致無法及時更新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