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思南縣林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和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後,借款人和貸款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林權抵押登記機關)申請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壹)林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2)借款人和貸款金融機構的法人證書或個人身份證;
(三)抵押合同;
(四)林權證;
(五)其他林權權證。新規定頒布前,由縣人民政府委托縣林業局辦理,新規定頒布後,按新規定執行。
(六)登記機關出具的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證明;應當包括擬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產的相關信息,包括:林地類型、位置、四至範圍、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
(七)擬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八)林權抵押登記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林權抵押登記機關受理抵押登記申請材料後,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抵押物的合規性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是否完整、真實、有效;
(2)借款合同和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真實合法;
(3)抵押財產的權屬是否清晰有效;
(4)抵押物是否重復登記;
(五)抵押物是否有禁止抵押的內容;
(六)抵押期限是否超過林權法定期限。
經審查符合登記條件的,林權抵押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手續,並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登記備案制度,填寫林權抵押登記簿,錄入電子檔案備查。
擴展數據:
根據《思南縣林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十壹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林權抵押登記證,在遵循業務受理、資信調查、貸款審查、貸款審批等內部程序後,於15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
第三十二條林權抵押貸款應按《固定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發放。在發放貸款過程中,實行“總量控制、滾動使用、余額管理”的辦法。
第三十三條借款人必須按照貸款金融機構的要求為抵押的樹木辦理森林保險。林權保險條款應規定“林權抵押時,抵押權人優先獲得保險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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