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條款
1.有合法的居住身份。
第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
三、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貸款銀行認可的資產有抵押或質押,或(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擔保人。
五、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六、申請貸款時,在建設銀行有不低於30%的購房所需資金;如已向售房單位支付預付款,需交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
7.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根據貸款的壹般原則:
第四十五條借款人不得通過兼並、破產、股份制改造等方式,違法逃廢銀行債務和挪用信貸資金。不得以承包、租賃等方式逃避貸款人的信貸監管和償還貸款本息。
第四十六條貸款人有權參與借款人在兼並、破產或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的債務重組,並要求借款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第四十七條貸款人應當要求從事承包、租賃業務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賃合同中明確落實原貸款債務的償還責任。
第四十八條貸款人應要求實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重新簽訂借款合同,明確原貸款債務的償還責任。
對實行整體股份制改革的借款人,應明確其所欠貸款債務由改革後的公司承擔;對實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要求改造後的股份公司按借款人占用的資本或資產比例承擔原借款人的貸款債務。
第四十九條貸款人應要求合資後形成新企業法人的借款人,按其占用資金或資產的比例,將貸款債務落實到新企業法人。
第五十條貸款人應要求被兼並(合並)借款人在兼並(合並)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借款人未清償貸款債務或未提供相應擔保的,貸款人應要求被兼並(合並)企業或兼並後新設企業承擔向借款人歸還貸款的義務,並與其重新簽訂相關合同或協議。
第五十壹條貸款人應要求與外商合資(合作)的借款人繼續承擔合資(合作)前的還款責任,並要求其以收益優先償還貸款。借款人以已抵押或質押的財產作為貸款與外商合資(合作)時,必須征得貸款人同意。
第五十二條貸款人應要求被分立的借款人在分立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借款人未清償貸款債務或者未提供相應擔保的,貸款人應當要求分立後的所有企業按照分立時或者協議約定的資金或者資產占有比例對原借款人所欠貸款承擔償還責任。對於設立子公司的借款人,要求其子公司按獲得的資本或資產比例承擔和償還母公司相應的貸款債務。
第五十三條貸款人應要求有償轉讓產權或申請解散的借款人在產權轉讓或解散前清償貸款債務。
第五十四條貸款人應當依法參與對借款人破產財產的認定和債權債務的處理。破產借款人已設定財產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的貸款債權,貸款人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無財產擔保的貸款債權,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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