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貸款損失準備是本科目核算銀行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減值準備。銀行不承擔風險的受托貸款等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1.貸款損失準備是本科目核算銀行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減值準備。銀行不承擔風險的受托貸款等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本科目應按照單項貸款損失準備和組合貸款損失準備等分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2.期末,銀行應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還款意願、貸款本息的償還情況、抵押品的市價、擔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銀行內部信貸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以判斷其是否發生減值。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了減值,應對其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3.註意事項 ,提取貸款損失準備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本期應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大於其賬面余額的,應按其差額補提減值準備,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4.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各項貸款,經批準作為壞賬損失時,應沖銷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借記本科目,貸記“客戶貸款”、“貼現”等科目。 已確認並轉銷的貸款損失準備,如以後又收回,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客戶貸款”、“貼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單位存款”、“個人存款”等科目,貸記“客戶貸款”、“貼現”等。
5.貸款損失準備應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上,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應以扣除該項資產所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後的金額反映;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單獨在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上反映。 本科目應按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銀行已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