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人身份證明,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證明和結婚證,無配偶的,提供未婚或配偶證明;
(二)房屋買賣合同或相關文件。
第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受理材料齊全的貸款申請。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根據有關規定和公積金中心資金使用計劃,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借款人的貸款申請經批準後,當事人應當簽訂公積金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第十五條公積金貸款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壹)借款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委托人和受托銀行的名稱和住所。
(三)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四)貸款償還方式和每月還款額的計算方法;
(五)擔保方式和範圍;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需要雙方約定的事項。
公積金貸款合同示範文本由公積金中心制定。
第十六條受委托銀行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以轉賬付款方式向售房人支付貸款資金。特殊情況需要支付現金的,由公積金中心通知受委托銀行按照規定支付。
第十七條住房公積金貸款采取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借款人可以委托銀行按期從本人還款賬戶中扣劃,或者直接向受委托銀行以現金方式還款。
第十八條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息。
若全部提前還款,借款人還清貸款本金余額後,公積金中心不再收取貸款利息,已按貸款合同收取的貸款利息不予退還。
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受委托銀行、公積金中心和借款人應當書面變更借款合同,公積金中心按照同檔次利率和還款日的本金余額重新計算新的月還款額。
第十九條借款人在履行借款合同還款義務期間,需要延長或縮短還款期限的,應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由公積金中心、受托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延長或縮短貸款期限的補充合同。貸款期限的延長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退休期限和貸款的最長期限。
第二十條借款人在還款期間,如需將其抵押的房屋及債務過戶給他人(不包括其配偶,除非法院判決夫妻離婚),應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辦理過戶手續。
第二十壹條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監護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合同,但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