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本網建築知識欄目的知識整理,仲達咨詢對營改增最新消息的基本概況如下:
2016年3月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開幕式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作政府工作報告,宣布今年全面實施營改增。從5月1開始,將房地產和建築業、金融服務業、保險業和生活服務業(含醫療服務業、酒店業、餐飲業和娛樂業)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
營改增最新政策-稅率
第15條: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稅率為6%,但本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除外。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營改增最新政策——抵扣
可扣除項目:
第二十五條下列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
(3)購買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65,438+0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進項價×扣除率。收購價格,是指納稅人收購的農產品的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標明的價格以及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草稅。購買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買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完稅證明上註明的增值稅。
不可扣除的項目:
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用於簡單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所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類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納稅人的社交、娛樂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外購商品的非正常損耗,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更換服務和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加工修理勞務和運輸勞務。
(四)不動產的非正常損失,以及該不動產所消耗的商品采購、設計服務和建築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在建房地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勞務和施工勞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的房地產,均為在建房地產項目。
(六)購買的客運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燃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和智能建築設備及配套設施。
營改增的最新政策——銷售額的確定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兼營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的,適用較高的稅率。
第四十條銷售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銷售的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應按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商品生產、批發、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主要從事商品生產、批發、零售和從事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四十壹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的,不得減免稅。
營改增最新政策-納稅期限
第四十七條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月或1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1季度納稅期限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固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可以按時間繳納稅款。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納稅期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1納稅期為1、3、5、10或15的,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起15日內申報納稅。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營改增最新政策-起點
第五十條增值稅起征點的範圍如下:
(壹)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以上,按時納稅。
(二)每次納稅,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
起征點的調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單位,免征增值稅。2017 12 31之前,月銷售額2萬元(含)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營改增的最新政策——征收管理
第五十壹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國家稅務局暫委托地方稅務局征收納稅人銷售和其他個人出租的不動產增值稅。
第五十二條從事零稅率應稅活動的納稅人,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三條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向消費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第五十四條小規模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五十五條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現行增值稅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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