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真正的意義並不在於發行證券本身,而在於這種新的金融工具徹底改變了傳統的間接融資的方式,使銀行的資產業務轉變為中間業務,使表內業務轉化為表外業務,在借貸雙方之間架起了更有效的融資渠道。這種新型的以銀行貸款為基礎發行抵押貸款證券的融資方式也被稱之為結構性融資(structuredfinance)。國外的經驗表明,住房貸款作為銀行信貸資產所存在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購買力風險、抵押物風險、資金期限錯配風險等都可通過抵押貸款的證券化加以轉移。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的形成有利於壹級市場的競爭性,這不但可以動員更多的資金進入住房貸款壹級市場而直接導致貸款發放額度擴大、期限增加、利率降低;而且還會促進銀行與資本市場的聯系,使住房資金在全國乃至全世界的範圍內得以有效配置。此外,融資成本低是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相對於傳統的融資方式和已有的項目融資方式的壹大優點,它能在為借款人節約融資成本的同時,也能夠為出資方,即抵押貸款債券投資者提供較高的收益。
目前,我國幾家個人住房貸款規模較大的商業銀行都已經形成了幾套具體的證券化的操作方案。歸納壹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1、個人住房貸款仍被保留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以內,由商業銀行作為發行主體發行個人住房貸款債券。這種方式發行的債券類似於金融債券,但對個人住房貸款仍成立專門的資產庫,實行嚴格的破產隔離。
2、個人住房貸款剝離出銀行的資產負債表而轉移至由商業銀行自身專門成立的資產證券化的公司(特設機構SPV),再由該公司建立資產庫,發行住房抵押貸款債券。
3、由人民銀行成立專門的資產證券化的公司(特設機構SPV)收購各商業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再以此為基礎發行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