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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高管轉走2.5億存款儲戶追責難,難點究竟在哪裏?

之所以會造成追責難的主要原因還是因為這起案件的性質難以被界定,梁建紅到底是屬於盜竊犯罪呢還是職務侵占犯罪?其實歸根究柢也就是沒人願意承擔這個責任,同時銀行和梁建紅更是都不想去賠償這筆錢款。

想必大家對“銀行高管轉走2.5億存款”的事情是有所耳聞的,畢竟最近已經連續登上幾天熱搜了。

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超過2.5億元的存款被人以暗箱操作的手段轉走,而實施這個案件的並不是別人,她是銀行的壹名高管,名叫梁建紅。梁建紅的私人助理時某在2019年的就和警方自首了,說她在梁建紅的授意下多次偽造大額存單。

警方得到這個消息後,很快將梁建紅抓獲。抓到梁建紅之後,那麽接下來肯定是要對其處理並且商討賠償儲戶存款的事情了。2021年,南寧中院作出了壹審判決:梁建紅因犯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等,被判處無期徒刑;時某及另兩名案犯分獲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責令各被告人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這裏有壹點很值得關註,那就是這起案件被定性為盜竊罪,需要作出賠償的是梁建紅。這樣的判決也就意味著銀行不需要賠償,也不用承擔相應的責任。銀行此時心裏肯定是偷著樂,心想“雖然是我的員工,發生在我們銀行,但是這和我可沒關系啊!”

案件判決後,梁建紅隨即提出了上訴。在她看來,受害者對她的職務以及生活都是比較清楚的,而且她提出的存單要求也是由於自己是南寧分行總經理對方才同意的,自己應該被定性為職務侵占罪。

妳們可能不知道職務侵占罪和盜竊罪的區別,簡單來說,如果這起案件被定性為職務侵占罪,那麽銀行就得賠償儲戶的損失,承擔責任;但是如果被定義為盜竊罪,那麽被告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和責任。所以梁建紅和銀行各執壹詞。

而在受害人看來,他們也認為梁建紅的行為是屬於職務侵占罪,銀行需要給予賠償。當然,我也贊同他們的這種觀點。因為要是想把大額存單裏的錢轉入賬戶是有很多限制的,憑借梁建紅壹個人很難實現這種盜竊。

同時,我在這裏還想說壹點,那就是天上不會掉餡餅。當初這些受害者之所以會這麽相信梁建紅不僅僅是因為她曾經是工行南寧分行的高管,更是有著利益的驅動,想要獲得更豐厚回報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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