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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銀行貸款要有擔保人?需要擔保人簽字才能生效嗎?

首先,在下列情況下需要擔保人:

1.沒有抵押品

2.所需資金比較大,抵押物被低估。

3.還款能力不足

4.外國人在當地借錢

5.綜合各種資產負債信息,信用信息評估存在很多風險項。

6.自己做的貸款品種有保障。

第二,擔保人需要知道銀行什麽時候貸款,同時需要擔保人簽字。否則擔保人不會在法律文書上簽名字,沒有辦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保證人在法律上是不會承認的,壹旦出了事也不承擔責任。所以,作為擔保人,妳必須在協議上簽名,甚至是畫個質押,這是履行擔保人義務的最基本條件。

第三,保證人是指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是保證人,包括有能力代為清償債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條規定,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4.作為擔保人有哪些權利?

根據中央銀行的指導方針,擔保人擁有以下權利:

1.可以持有擔保合同等相關文件。

2.只要借款人同意,就可以知道從金融機構借了多少錢。

3.可以起訴借款人償還前者欠財務公司的債務。擔保人通常會收到壹份給借款人的催債信。

4.只能保證壹筆特定的貸款。如果若幹年後,借款人想增加貸款額度,必須重新提出貸款申請,或者至少取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為新的貸款提供擔保。

5.除非借款人違約,不能償還貸款,否則金融機構可以向保證人追償債務。

6.金融機構必須先向擔保人發出索償函,然後才能向擔保人追償債務。

(註:應告知所有擔保人上述權利,無論其是否符合破產法1967或央行《貸款機構接受貸款擔保指南》。)

五、擔保人對下列情況不再承擔責任:

(1)保證期間,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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