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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還不上,被銀行起訴了,怎麽辦?

如果銀行貸款沒還被起訴了的,是需要作為被告出庭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的,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後,需要履行判決書的內容。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凡是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既可以成為原告,也可以成為被告。但要成為壹個具體案件的原告,還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和保護的,發生爭議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權益必須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如果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屬於當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能夠通過起訴成為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例如企業的籌備處、分支機構等不夠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等。

2、有明確的被告

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認為侵犯了自己權益或與自己發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明確,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的請求就無人承認,法律關系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所謂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必須具體,即原告通過訴訟要求達到什麽具體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體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也無從進行審理和裁判。所謂事實,是指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以及被告侵權的事實或與原告發生爭議的事實。同時還包括證明案件事實存在的證據事實。所謂理由,就是原告為什麽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主要依據。如果原告提不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法院就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斷,就有可能導致敗訴。這裏應當註意的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事實理由”,而不是“事實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分不清起訴證據和勝訴證據的區別,把“事實根據”誤認為就是勝訴證據。在起訴時就要求原告提供,否則就駁回原告的起訴,從而加重了當事人“告狀難’。民事訴訟法擯棄“事實根據”;規定為“事實、理由”,就是為了明確,原告在起訴時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實和證明訴訟請求的理由,如果其他條件也符合的話,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有兩層含義,第壹是指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職權劃分的範圍,即指案件應當屬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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