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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改變用途,擔保人應承擔什麽責任

改變貸款用途是犯罪嗎

壹、合法取得貸款後,改變貸款用途必然不構成貸款罪。二、使用欺騙手段騙取金融機構貸款後,改變貸款用途可能會成為構成貸款罪的事由,但仍應區分改變用途的原因,以及實際用於何種目的。第壹,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改變貸款用途的的定性《全國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指出:“要嚴格區分貸款罪與貸款的界限,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沒有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不能以貸款罪定罪處罰。”合法取得貸款後,改變貸款用途的為何不構成貸款罪壹方面,行為人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貸款,客觀上沒有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騙取貸款的行為。即使事後產生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將事後的非法占有目的歸責於前行為,行為人不構成貸款罪;另壹方面,在實務案例中,很多企業以及當事人在申請貸款時的確是為了某項業務的經營,但由於現實情況發生變化項目無法繼續開展,或由於其他客觀原因導致不得不改變貸款用途,此時當事人仍將貸款用於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的,不能證明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第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虛假證明文件等手段騙取貸款後,改變貸款用途也不必然構成貸款罪構成貸款罪,首先要求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在此基礎上,討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改變貸款用途,可能是辦案機關認定行為而主觀上非法占有目的因素,但不能當然得出非法占有目的的結論。《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貸款罪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貸款的。

銀行貸款用途違規但無相關文件

銀行貸款用途違規但無相關文件:首先有人說,銀行是給有傘的人送傘,現實中除了國家政策銀行像國家開發銀行等除外,確實如此。

其次本質上銀行是經營風險的企業,內控合規和風險管理是它們的生命線,因為壹旦部分客戶出現逾期現象,正常的經營活動有可能受到影響,嚴重的有全面暫停的風險,給社會金融活動造成很大損失。

還有,如果貸款資金流向異常,壹旦被銀保監會查到,那麽罰單也是最起碼百萬級起步。

因此,只有大部分優質的客戶,按時履約,並且沒有將貸款資金流入明令禁止的非經營、非消費領域,銀行才有盈利的空間。

所以,銀行在發放貸款之前,都會和借款人溝通貸款的用途,明確不能用於例如房市、股市、民間借貸等違規領域。

借款人為了能順利獲得貸款,壹般都會積極配合簽署相關資料,但是壹旦資金到手,第壹手受托支付後,後續的用途銀行無法監管,也給了借款人很大的自主空間。

為了用款方便或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借款人可能會選擇將資金化整為零劃轉至自己的關聯公司、直系親屬、甚至直接劃轉至他行同名賬戶。

究其原因,還是借款人資金用途合規性的意識不強,違規成本太低,即使後續被銀行檢查中發現存在用途違規情況,可能也是壹段時間以後的事情,懲戒措施也就是提前收回貸款。

但目前監管層對銀行信貸違規處罰力度加大,涵蓋違規發放貸款、貸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三查”不到位、貸後管理不到位等方面。

對此,銀行出於自身利益,加大了對貸款資金用途的監測,技術手段也不斷提升,就不足為怪了。

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意味著借款人違約,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壹次性還清貸款。

最後如確實用途違規,最好想辦法結清,再以合法用途貸款。否則提訟強制執行,也是不爽的。

改變貸款用途算不算騙貸?

改變貸款用途,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是貸款。

貸款罪的意思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向銀行進行貸款。而如果並沒有非法占有的意思,也就是說貸款後是願意歸還的也進行了歸還,而只是貸款用途與實際不符合的,不構成貸款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展資料:

行為人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壹地,壹年就發生假引資的幾十起,案犯壹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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