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貸款用途具有下列要件的,構成騙取貸款罪:1,主體為壹般主體;2、主觀方面出於直接故意;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國家金融信貸資金管理制度;4.客觀上存在以虛構或者隱瞞的方式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了重大損失。凡獲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所指的高利放貸罪,是以放貸為目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改變貸款用途是否屬於欺詐?
改變借款用途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也不是借款。
貸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銀行發放貸款。而如果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意思,也就是說,借款歸還後,也歸還了,但借款用途不符合實際情況,不構成借款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擴展數據:
行為人貸款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這種情況近年來屢有發生。僅上海壹地,虛假招商引資壹年就有幾十起。犯罪分子通常偽造外國財團或“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資金,以優惠條件存入銀行,以騙取銀行貸款和費用。此外,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收益良好的投資項目,騙取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2、利用虛假經濟合同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為了支持生產,鼓勵出口,增加有限資金的價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壹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其他短期產出率良好的經濟合同,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出口供貨合同,用虛假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貸款數百萬元,並攜款潛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