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特點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擔保法》第三十八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_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權。《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抵押的種類壹、房地產抵押,是指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設定的抵押。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將失去原有價值或使用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在中國僅限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抵押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如房屋)。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為抵押物設定的抵押。動產是指可以移動而不影響其使用價值或減少其價值的財產(在中國,僅限於交通工具等特殊動產)。
3.權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的抵押。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權利只能用於質押。財團抵押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其全部動產、不動產和權利作為抵押標的所作的抵押;這種類型實際上是各種擔保類型的集合,它不是壹種合法的抵押方法。共同抵押又稱總括抵押,是指以同壹債權為擔保而在若幹不同財產上設定的抵押。這種類型實際上是各種類型擔保的集合,它不是壹種合法的抵押方法。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在最高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壹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