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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舞弊審計應註意哪些

銀行存款舞弊審計應註意:

壹、銀行存款舞弊形式銀行存款是貨幣資金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往往成為會計舞弊者首選的目標。其常見的舞弊形式有以下幾種:

1、故意制造余額差錯,以保持結賬時的試算平衡。銀行存款收支業務不入賬,會計人員轉移收入、挪用資金、出借賬戶、為外單位套取現金、侵吞利潤,僅從賬面上發現不了任何問題。

2、利用未達賬項掩飾其舞弊行為。被審計單位不按規定確認收支事項,而作為未達賬項,以達到調節企業利潤的目的。此外,會計人員轉移、挪用資金的行為也會作為未達賬項予以掩飾。

3、塗改票據,侵吞企業財物。會計人員利用管理漏洞或是職務便利,將以前年度的支票或銀行進賬單的日期塗改為當前日期,再次入賬以套取單位財物。

4、在銀行存款審計過程中,明確銀行存款核算中舞弊的特點,將對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具有指導作用。結合銀行存款的業務特點,采用專門審計方法及策略是及時揭露重大違法犯罪的必要手段。

二、銀行存款舞弊的審計方法針對銀行存款會計舞弊的種種形式,其審計方法主要有:

(壹)檢查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找出貨幣資金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確定貨幣資金審計的方向和重點要采用觀察、詢問等方法,重點了解銀行存款的收支是否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辦理。出納與會計的職責是否嚴格分離;銀行存款日記賬是否根據經審核後合法的收付款憑證登記入賬,是否根據不同的銀行賬號分別記錄,是否逐筆序時登記;支出是否經過核準、審批;支票是否按順序簽發,作廢支票是否加蓋“作廢”戳記,並與存根壹同保存;是否定期取得銀行對賬單並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等等。

采用審計抽樣技術,抽取壹定的樣本,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符合性測試,並根據測試結果,評價內部控制,估計控制風險,確定實質性測試的關鍵點和程序。

(二)根據確定的實質性測試的關鍵點和程序,對銀行存款賬戶進行審計1、核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總賬、明細賬中的銀行存款余額,確認其是否相符。若不相符,應查明原因,評價其差錯對報表的影響,弄清是否存在故意行為。

2、審查被審計單位提供的銀行對賬單。銀行對賬單往往會如實記載轉移挪用資金、公款私存、侵吞利息等舞弊行為,應按以下步驟進行審查:

第壹,取得或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審查被審計單位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列示的期末余額是否相符。需要註意的是,即使被審計單位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完全相符,也不能證明銀行對賬單完全正確,必要時應請開戶銀行直接提供對賬單。

第二,就被審計單位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向開戶銀行函證,驗證被審計單位的銀行存款余額是否真實、合法、完整。銀行函證是審計準則規定的、在對銀行存款審計中,為求證銀行存款真實性的必要程序。 函證的賬戶包括本會計期間新開的、正使用的和核銷的銀行賬戶,詢證函應由審計人員根據銀行對賬單審計基準日的存款余額填寫,直接發出和接收。 同時,還應註意兩點:壹是函證已銷戶的開戶行,應查明其賬戶用途、性質、銷戶的原因,是否有未入賬的款項;對於銀行賬戶較多的企業,尤其關註。二是填寫函證時,詢證函表中的其他事項應列明是否存在如下情況:銀行存款權限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質押、凍結等事項, 這樣可真實了解銀行存款此項資產的質量,降低因企業未予以相關披露而帶來的審計風險;是否存在擔保事項,若在審計過程中,企業不主動告之,審計師很難搜集到相關證據,而違規擔保對於企業來說存在著相當大的潛在的風險, 審計壹旦疏忽則審計失敗;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及相關情況,函證此項,可查明企業是否存在由貼現票據轉為的逾期貸款、未記賬的負債。

第三,核對日記賬的記錄與對賬單的記錄,審查兩者記錄的收支業務是否相符。傳統的銀行存款審計,只註重了期末余額的核對, 忽視了銀行對賬單的明細核對。 根據重要性水平, 結合專業判斷, 確定需核對的金額下限, 對本期的銀行對賬單與日記賬核對, 查找未入賬的資金。如發現有未入賬的資金又沒有形成未達賬項,要查明原因。其主要情況為出借銀行賬戶、收入不入賬、挪用資金等。

出借銀行賬戶的情況多見於小企業和特殊行業的企業。這種情況壹般是在對賬單上先有壹筆資金收入,在相近日期又有壹筆資金支出,金額相等,常以整數出現。對於這種情況,要進壹步追查資金的來源和去向,必要時,可以進行函證。要核對有關的銷售合同,查明是屬於出借賬戶,還是收入沒有入賬。

收入不入賬的情況多見於有避稅需求、為下年打埋伏、私設小金庫的企業。這種情況壹般是在對賬單上先出現壹筆資金收入,然後壹次或分次轉出。對於這種情況,審計的策略與前壹種基本相同。

挪用資金的情況多見於資金存量和流量都比較大,內部控制不完善的企業。壹般是對賬單上先出現壹筆資金支付,然後壹次或分次轉回,資金的支付可能以現金的方式進行,也可能流向證券營業部等其他單位。審計人員如果發現這種情況,除了進壹步采取追查措施以外,要根據情況與企業管理當局溝通。

3、審查被審計單位編制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查明未達賬項的真實性。由於調節表只反映未達賬項的金額,不反映其未達原因,因而往往成為被審計單位弄虛作假的“避風港”或是人為調節利潤,隱瞞經營業務真相。核對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和銀行對賬單時,應關註未達賬項,尤其是對金額較大、時間較長的未達賬項作進壹步的核實與分析,必要時向銀行索取資產負債表日後壹段時期的銀行對賬單。

銀行已達企業未達的賬項。 銀行已收企業未收, 應查清款項的來源及性質,確定是否為隱瞞收入、或利用未達賬項打時間差, 調節利潤或避稅。對於金額大的款項應特別保持謹慎,可取得業務合同進行核對銀行已收企業未收,應查清款項的來源及性質,確定是否為隱瞞收入、或利用未達賬項打時間差,調節利潤或避稅。對於金額款項應特別保持謹慎,可取得業務合同進行核對。銀行已付企業未付, 應查清款項的去向及性質,明確是否屬於審計年度的費用而未作賬, 以達到調節利潤的目的。對於長期的未達賬項,應格外關註,確認是否為挪用資金或違規事項,可向收款單位函證款項的性質、用途。

企業已達銀行未達的賬項。對企業已收銀行未收的款項,查清款項的來源、性質及真實性,可以向付款單位進行函證,確定是否為虛增收入,提高業績,粉飾會計報表。對企業已付銀行未付的款項,查清款項的去向、性質及真實性,可以向收款單位進行函證,確定是否為虛增成本, 調減利潤。

4、被審計單位如存在定期存款和承兌保證金時, 要考慮其是否存在未入賬貸款和應付票據。票據貼現是企業較為方便可行的融資手段之壹,在無真實交易或無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隨即辦理票據貼現,則變相取得銀行貸款。被審計單位有可能入賬,也可能未入賬。 後者可能處於粉飾經營業績、虛增利潤的動機,將貼現款項虛構成收入及應收賬款的收回,或存在其他違規事項。對此,審計人員應索取企業定期存單的原件,詳查承兌保證金及財務費用的入賬記錄,合理推算應付銀行承兌匯票的規模,結合企業應付票據的備查登記簿、銀行詢證函、長短期借款的審計,取得企業的貸款卡等進行綜合判斷。

審計人員應索取企業定期存單的原件,若企業不能提供原件, 只能提供復印件,則可能存在以下情況:定期存單的存款期限跨越審計基準日,被審單位先將定期存單復印件留底,然後在定期存單到期之前,提前套現,用以虛增收入或挪用或從事其他違規業務。定期存單作為質押物用以質押貸款,將定期存單復印件留底,用質押貸款所得貨幣資金虛增收入或挪用或從事其他違規業務。定期存單背書轉讓,將定期存單復印件留底,用轉讓所得貨幣資金虛增收入或挪用或從事其他違規業務。

關註定期存單的轉存。將存單在會計期間內轉存過程與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核對,以確定所有轉存已全部入賬。對於沒入賬的轉存業務,要關註其利息是否已經入賬。難以逐筆核對的,進行測算,有不可接受的差異,追查原因。

5、抽查銀行存款大額收支,特別關註資產負債表日前後發生的大額收支業務。出於粉飾報表的目的,在資產負債表日前發生大量虛假業務收入,而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又大量退回;為減少壞賬準備的計提,或美化現金流量,從其他單位借款,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增加預收賬款,待資產負債表日後再還款。

為避免審計風險,審計人員要做到除核對收入、應收賬款、預收賬款明細外,詳查銀行收付款憑據,取得證明業務真實性的相關依據,結合資產負債表日後相關業務的賬務處理,分析客戶是否為正常業務關系及業務內容的合理性,必要時向客戶函證或親自到對方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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