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票方):
乙方(用款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本著平等互惠、互利、自覺自願的原則,商定如下協議條款供雙方***同遵守:
1、根據乙方項目需要,甲方在銀行開出承兌匯票,供乙方作質押品之用,每半年換票壹次。乙方應付壹次性貼息13%(含首半年利息),以後每半年續票時按3.5%付息。
2、甲方出票後,乙方立即支付甲方貳拾萬元貼息款(指壹千萬元匯票以內),此貼息款在13%的總貼息內,貼息下欠部分待乙方質押貸款辦理完成之日付清,若匯票總額超過壹千萬元,預付貼息款按3%預交。
3、簽定本協議後,乙方預交八萬元開票保證金(含在13%以內)。
4、乙方應提供真實、有效、合法的項目資料: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人身份證復印件、銀行開戶許可證、貸款卡、資產評估報告、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商業計劃書等。
5、甲、乙雙方簽定購銷(貿易)合同後三天內,由甲方向所在銀行申請承兌協議,甲方銀行出票。
6、甲方銀行開出銀行承兌匯票後,乙方立即支付貳拾萬元貼息款。雙方持票壹同至乙方貸款銀行所在地,辦理乙方項目(資產)抵押給甲方的手續;乙方辦理承兌匯票質押貸款手續。乙方承諾:貼息下欠部分(扣除八萬元開票保證金),在到達乙方所在地後三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匯票質押貸款手續,付清余額。
7、乙方鄭重承諾:保證項目真實、有效、合法,可以按照甲方需要辦理項目(資產)抵押手續,並保證在借款到期前自行平倉,自願承擔因該業務產生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8、違約責任:
1)、甲方未能執行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及本次業務相關的書面要求,視為甲方違約,甲方補償乙方所交操作費及開票保證金。
2)、如甲方按照上述要求做到,乙方不能完成匯票質押,屬乙方違約,乙方交付的費用不予退還,匯票由甲方退回。
9、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蓋章後立即生效,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授權代表蓋章後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壹方均可向簽署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簽署地人民法院起訴。
11、本協議書屬甲乙雙方商業秘密,任何壹方都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和炒作,否則將承擔壹切損失及責任。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代表(簽章):
2007年 月 日 2007年 月 日
本協議簽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