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或者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內地居民登記結婚,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本和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因此需要出具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離婚證、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方可辦理結婚登記。
貸款需要準備的材料:
1,借款人夫妻雙方身份證;
2.借款人戶口本/外國人需要暫住證和戶口本;
3.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單身證明;
4.收入證明;
5.學歷證書;
6、銀行是流動的;
7.其他屬性;
8.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9、大額存單等。;
10.借款人為企業法人的,還須提供年審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公司章程和財務報表;
11.銀行要求的其他信息。
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如需擔保,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親自簽署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通過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當事人的誠信承諾、貸款資金用途、支付對象(範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和支付方式。
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緩慢履行合同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法律風險。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並公示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範擔保流程和操作。
根據本合同辦理抵押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托第三方辦理的,應當核實抵押物登記情況。
以擔保方式提供擔保的個人貸款應由至少兩名信貸員完成。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發放管理,遵循審貸分離原則,設立獨立的貸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貸款條件,發放符合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