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管理費。這是壹般銀團貸款中均收取的壹種費用。起先,管理費是由借款人支付給牽頭行用於補償其在組織銀團中所作的特殊貢獻,但是後來逐步演變成借款人在利差以外對各貸款人融資成本的壹種補償。管理費壹般由借款人壹次性向銀團按貸款金額的壹定比率支付,然而由代理行按各貸款人在銀團中的參加份額分付給各貸款人。管理費的費率壹般在0.25%~0.5%之間。
(3)代理費。在銀團貸款中,由於代理行承擔著溝通借貸雙方的橋梁作用,負責銀團貸款的管理工作,因此他和其它銀行壹樣取得借款人同樣的補償外,還必須從借款人處取得特殊的補償。這種補償就是通過借款人向代理行支付代理費實現的。壹般情況下,代理費的多少取決代理行的工作量的大小,如果銀團的參*行多、提款次數多、還款次數多,則代理費就高,代理費的費率壹般在0.125%~0。5%之間,由代理行和借款人協商而定,壹年壹付。
(4)雜費。這也是銀團貸款中普遍存在的壹種費用,由借款人向牽頭行支付,用於補償其在組織銀團、安排簽字儀式等工作中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壹般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通訊費、印刷費、交通費等費用。雜費的支付方式壹般有兩種:壹是由牽頭行向借款人實報實銷;另壹種方式是按貸款金額的壹定比率收取。在實際中以第壹種方式為多。在國際銀團貸款中,除了上述四種常見費用外,由於銀團貸款形式的不同或銀團內部組織的不同,可能還有安排費、包銷費等費用形式。
國際銀團貸款又稱國際辛迪加貸款,是指由不同國家的數家銀行聯合組成銀行團,按照貸款協議所規定的條件,統壹向借款人提供巨額中長期貸款的國際貸款模式。
法律依據:
《銀團貸款業務指引》
第四十條 銀團貸款收費是指銀團成員接受借款人委托,為借款人提供銀團籌組、包銷安排、貸款承諾、銀團事務管理等服務而收取的相關中間業務費用,納入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費管理。
銀團貸款收費應當按照“自願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由銀團成員和借款人協商確定,並在銀團貸款合同或費用函中載明。
第四十壹條 銀團貸款收費的具體項目可以包括安排費、承諾費、代理費等。銀團費用僅限為借款人提供相應服務的銀團成員享有。
安排費壹般按銀團貸款總額的壹定比例壹次性支付;承諾費壹般按未用余額的壹定比例每年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費可以根據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二條 銀團貸款的收費應當遵循“誰借款、誰付費”的原則,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十三條 牽頭行不得向銀團成員提出任何不合理條件,不得以免予收費的手段,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競爭,不得借籌組銀團貸款向銀團成員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產品或收取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