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助學貸款 - 義烏舊村改造指標期多長?

義烏舊村改造指標期多長?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推進和規範新農村住房建設,改善農村居民居住條件,集約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壹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浙國土發〔2005〕94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農村住房建設,是指農村居民根據社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進行改造、拆除、新建房屋的行為。

第三條新農村住宅建設必須遵循“以人為本、因地制宜、科學規劃、集約用地、穩步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在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下,市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新農村辦)負責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負責組織,村級組織負責具體實施;市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履行新農村住房建設中涉及的行政管理職能。

第五條市政府每年專項安排新農村住房建設占用農用地指標和定額,根據鎮街實際需要、標準農田建設、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積等情況,分解到鎮街。各鎮、街道要統籌安排,制定年度計劃,確定實施目標,根據市政府下達的農用地指標和定額,分批、有計劃地組織實施。

第二章建設條件和規劃

第六條村級組織用地總規模由建設用地審批對象土地面積(含可增加面積)、非村級組織成員合法房屋補償所需土地面積和需要規劃控制保護的面積(具體以審批為準)構成。

第七條村莊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鄉壹體化社區布局規劃,並根據社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土地利用總規模和相關規範科學編制,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壹)建設用地審批對象人均規劃用地不超過90平方米,其中公共設施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1.5平方米;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建築密度不超過27%;城市規劃區外的村莊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建築密度,但最高不超過35%;

(3)容積率應控制在1.1以內;

(四)豎向建築檐口高度不超過13米;

(五)積極鼓勵建設多層、高層水平套房,利用多層、高層水平套房可適當提高建築容積率,降低建築密度(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第八條村莊建設規劃應當體現地方特色、文化特色和時代特征,並應當做好古建築、近現代紀念性建築、軍事設施、測繪標誌、宗教場所、文物古跡、珍貴古樹等遺跡的保護工作。上述規劃保護區納入總用地規模。

第九條村級組織在不超過用地總規模和規劃指標的前提下,可根據批準的實施細則,自行確定實施方案、分步實施方案以及多層、高層水平套房、垂直房等各類房屋的比例,經鎮街審核同意後,報市國土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新農業村備案。分步實施的,不同批次的計劃指標要銜接;多層、高層套房的使用,應根據需要設置大、中、小戶型,並先行實施。

第十條鎮街應當根據城鄉壹體化社區布局規劃,向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規劃設計條件,委托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社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重點規劃路網、給排水、三線、公共設施等。,與住宅認養模式和建築風格要協調。鎮街要根據社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級組織用地總規模確定村莊建設的位置和範圍,並在社區內統壹村級組織意見後,盡可能保留能與規劃銜接的房屋。

第三章建設用地的申請和批準

第十壹條村級組織對下列人員進行土地審批:

(壹)村組織有註冊成員;

(二)服兵役前是村級組織成員的義務兵和士官;

(三)入學前是村級組織成員的全日制在校大學生;(四)被勞動教養前是村級組織成員的被改造人員。

第十二條夫妻雙方均為本村級組織註冊成員,並領取了獨生子女光榮證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可以增加安排建房用地的家庭,增加壹人標準安排。

被審批建設用地的對象,經村民會議通過,下列情況可增加壹人的標準安排:

(1)20周歲以上未婚人員(不含離異人員);

(2)已婚無子女家庭;

(三)入學前是村級組織成員,已婚未育,配偶是村級組織成員的義務兵、士官和全日制高等院校學生;

(四)被改造人在勞動教養前是村級組織成員,已婚無子女,配偶是村級組織成員的;

除上述情況外,建設用地由在冊人員自行安排。增加安排家庭住房用地,住房用地總面積不超過140平方米。已享受宅基地審批政策的,今後因結婚等遷移,不得在遷入地建設宅基地。

第十三條建設用地審批對象人均建築面積標準,在符合用地總規模和相關規劃指標條件的前提下,由村級組織召開村民會議研究確定,報所在地鎮審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家庭成員建房用地批準後,應進行合建。被批準建設用地的家庭成員所擁有的合法舊房總面積超過批準標準的,超出部分按照1:0.7的比例安排,但被批準建設用地的家庭成員總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

第十四條因家庭內部分割、贈與、繼承,導致建設用地審批對象已有舊房面積不足審批標準的,建設用地審批應與其他成員合並進行;建設用地審批對象擁有的舊房面積超過審批標準,其他家庭成員未達到審批標準的,不予補充。

第十五條村組織範圍內建設用地審批對象擁有的合法房屋已出售、贈與他人或者被司法部門依法查封、拍賣的:

(壹)剩余合法房屋仍超過審批標準的,超出部分按1:0.5的實際比例安排,但家庭成員總建築面積最高不超過1.26平方米。

(二)剩余合法住房不足審批標準的,根據剩余合法住房面積按實際安排或等級安排住房。如果采用水平房,且家庭成員實際擁有總建築面積小於1人,實際登記人數為3人及以下,可安排壹套108平方米以內的水平套房;建築面積大於1人但小於36平方米,實際登記3人及以下的,可安排壹套126平方米以內的水平套房;占地面積大於36平方米或小於36平方米,但實際登記4人及以上,可安排壹套144平方米以內的水平套房。

(三)沒有住房的,按家庭照顧水平安排。3人及以下登記家庭安排建築面積108平方米的水平套房,4人及以上家庭安排建築面積126平方米的水平套房。

第十六條經村民會議同意,拆除非村民組織成員所有的合法房屋,可以采用經濟補償、橫向或縱向房屋補償:

原舊建築占地面積不足108平方米的,按照1: 1的比例安排;占地面積不足36平方米的,應當合建或者按水平套房補償。橫向套房補償的,可按原建築面積1: 3的比例結合附近面積安排;建築面積超過108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1: 0.5的比例安排,但最大面積不得超過126平方米。采取經濟補償的,具體標準由村級組織制定,費用由村級組織承擔,並在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節省下來的建設用地可以在村級組織內部使用。

非村民組織成員所有的合法房屋被出售、贈與他人或者被司法部門依法查封、拍賣的。在批準補償方案時,剩余合法房屋應當與已出售、贈與他人或者被司法部門依法查封、拍賣的面積合並。非村組織成員所有的合法房屋在家庭內部分割、贈與、繼承的,應當按照原合法舊房面積進行復核。

第十七條建設用地審批與舊房拆遷掛鉤。未簽訂原房屋拆遷協議的村級組織成員,不受理建設用地申請;未完成原房屋拆遷的村級組織,不予定點放線,申請下壹批建設用地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村級組織經批準占用農用地滿壹年未落實具體用地行為的,相應扣減該鎮街道下壹年度新農村住房建設占用農用地指標和定額;具體用地行為兩年未落實的,扣減相應指標和額度,責令村級組織恢復耕種。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村級組織對能夠按規劃完成本村現有建設用地範圍內新農村住房建設的,應當優先實施,並可適當放寬相關規劃控制指標。分階段實施的,村級組織應明確分階段實施計劃、對象生成方法、具體步驟等。每批對象的產生要充分尊重群眾意願,以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確定。

第二十條新農村住房建設按下列程序進行:

(1)調查核實。村級組織要廣泛宣傳,摸底調查,統計總人口,可以安排的對象,有合法產權的非農人員等。,了解和統計舊房現狀和產權情況,並進行登記。

(2)確定土地利用總規模。村級組織要測算新農村住房建設用地總規模,制定用地計劃和實施方案,經鎮審核後,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考慮規劃留有空間等因素,有條件的村可在已批準建設用地總規劃用地面積基礎上增加10%,納入總用地規模。

(三)制定實施細則。村級組織要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實施細則,明確總人口、人均建築面積標準、住宅類型、安置方式、實施方案、舊房拆遷、建設用地安排方式等。,經村民會議審議通過後,報鎮街審批。批準後的實施細則應報市國土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新農村辦公室備案。

(4)策劃。村級組織應當根據社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總用地規模、房屋類型等委托編制村莊建設規劃。,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鎮街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查,報市政府審批,批準後由鎮街公布。

(五)建設用地申請書。列入解珍年度計劃的村級組織持批準的規劃、實施細則、用地計劃、舊房拆遷協議、申報材料等向解珍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解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不占用農用地的,可以壹次性申請。

(6)舊房拆遷。村級組織應當在建設用地批準後、新房建設開始前完成舊房拆除。

(7)建造新房。村級組織要依法統壹申請建房手續。舊房拆遷驗收合格後,由鎮街進行放線,城市規劃區內,由市規劃管理處進行放線,並按規劃組織實施。村道、給排水、汙水處理設施、綠化等配套設施與新房外立面按計劃同步實施。

(八)註冊認證。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鄉鎮組織應當加強對新農村建設的服務、監督和管理。新房竣工後,由所在地鎮街、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規劃管理辦公室對用地是否規劃、配套設施和新房外立面是否規劃建設進行實地查驗,驗收合格的,按申請予以登記發證。

第二十壹條住房建設應當統壹設計、配套和管理,鼓勵統壹建設。統壹施工應當公開招標。

第五章舊房拆遷及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新農村住宅建設應當切實維護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村級組織要召開村民會議,決定是否對拆除舊房、收回超過批準數額的宅基地進行經濟補償。應規定具體的補償標準。

第二十三條舊房產權以《土地使用權證書》登記的建築面積為準。拆除超過審批限額且未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合法房屋,由國土資源部門進行丈量,根據審核確定其產權來源。拆除未超過審批限額標準並已發放《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合法房屋,由村委會組織按照證書進行登記,國土資源部門不再予以確認;拆除違章建築和臨時建築不予確認和補償。

第二十四條拆除產權不清的房屋,房屋的原始證據必須移交公證機關保存;拆除* * *有產權的房屋,應當在* * *所有人達成協議後拆除;拆遷有抵押的房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村級組織與被拆遷人應當簽訂書面房屋拆遷協議。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將原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交由村級組織,統壹到發證部門辦理產權註銷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村級組織應當在新房放線前完成舊房拆遷。

第二十六條村級組織在新農村建設中收取的費用應當專款專用,納入鎮街共管賬戶管理,優先保障道路、給排水、綠化、公共建設等基礎設施建設;賬目要單獨收費,定期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七條鄉鎮、街道和村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制度,加強新農村建設檔案和資料的管理。檔案包括:與新農村住房建設相關的批準文件、規劃建設方案、拆遷協議等材料。

第二十八條積極鼓勵村級組織節約用地。規劃允許的,節約的建設用地經村民會議同意並依法報批後,可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開出讓。城市規劃區外的村級組織在現有建設用地範圍內按規劃完成新農村住房建設,新增占用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節約的建設用地按照出讓獲得的地方可支配部分的100%用於補貼基礎設施建設;根據村級組織實施新農村住房建設的總用地規模,但新增占用農用地需要轉為建設用地的,將節約的建設用地按照出讓獲得的地方可支配部分的70%用於補貼基礎設施建設。城市規劃區建成區外的村級組織在現有建設用地範圍內按規劃完成新農村住房建設,新增占用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節約的建設用地按照出讓獲得的地方可支配部分的80%用於補貼基礎設施建設;根據村級組織實施新農村住房建設的總用地規模,但新增占用農用地需要轉為建設用地的,將節約的建設用地按照出讓收入地方可支配部分的60%用於補貼基礎設施建設。

節約建設用地相關規劃指標超過本辦法規定的,補貼標準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與新農村住房建設有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市有權減收,按標準下限的50%收取,服務性收費按保本原則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頒布前,已依法批準並開工建設新農村住房的村級組織;或村級組織的村莊建設規劃、實施細則和分戶審批已批準,除新農村住房建設預留用地外,其余土地已依法征用的,可按原批準方案執行。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發布後,經批準規劃的村級組織需要進行規劃調整的,規劃調整所需的相關費用由所在鄉鎮、街道承擔。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7月5日起施行。儀征[2001]113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 上一篇:壹天中最準時的開花時間是什麽時候?
  • 下一篇:銀團貸款服務項目可能涉及哪些收費內容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