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7年全國城鎮住房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等政策法規,現就加強商業地產信貸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嚴格管理房地產開發貸款
商業銀行不得向資本金(所有者權益)比例低於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項目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商業銀行不得向經國土資源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核實存在囤積土地和住房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貸款;商業銀行不得接受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作為貸款抵押物。
商業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發放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或其他貸款科目。
商業銀行發放的房地產開發貸款原則上只能用於本地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跨地區使用。對於確需用於異地房地產開發項目且已落實相應風險控制措施的貸款,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前應向監管部門報告。
二、嚴格規範土地儲備貸款管理。
商業銀行不得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專門用於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貸款。以抵押方式向政府土地儲備機構發放貸款,貸款金額不超過被收購土地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三,嚴格管理住房消費貸款
商業銀行應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套型自住住房,只能向購買主體結構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
商業銀行應根據誠實守信的原則,要求借款人在住房貸款合同中如實填寫購買首套住房的貸款相關信息。購買首套自住住房,建築面積小於90平方米的,貸款(含本外幣貸款,下同)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購買首套邢弢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上的自住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已使用貸款購房,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而且貸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要隨著住房套數的增加而大幅提高,具體提高幅度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的相關原則自主確定,但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於它。
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金額隨房地產評估值浮動、用途不明的住房抵押貸款;對於抵押房產,在購房人還清貸款之前,不得以重估後的凈值作為抵押發放額外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