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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征信問題而不能貸款買房,算違約嗎?

壹、因買方個人征信問題導致按揭貸款未獲審批,導致購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屬買方違約,應根據購房合同相關違約條款承擔違約責任。

二、相關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壹款“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壹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三、什麽是按揭貸款?

按揭貸款是指以房地產等實物資產或有價證券、契約等作抵押,獲得銀行貸款並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貸款還清後銀行歸還抵押物。按揭是指按揭人將房產產權轉讓按揭受益人作為還款保證,按揭人在還清貸款後,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房屋產權轉讓按揭人,在此過程中,按揭人享有房產的使用權。由此我們看出,按揭是購房者以自己買的房子作抵押,獲得銀行貸款並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貸款還清後銀行歸還房子的行為,所以按揭不是買賣雙方的分期付款。

四、房屋按揭貸款未獲審批的處理方法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

(壹)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壹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因此,如果在房屋交易過程中,發生了房屋按揭貸款未獲審批的情況,購房者壹定要先確定是因為什麽原因導致的,而不是將歸責於自己或是依開發商的要求而承擔違約責任。

(壹)如果是因開發商的原因如證照不齊導致房屋按揭貸款未獲審批,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是賠償責任;

(二)而如果是購房者自身的原因導致貸款未獲審批,那麽購房者可以和開發商協商解決問題,若開發商要求的違約金明顯過高,購房者也可以要求降低違約金,這在法律上也是有具體規定的;

(三)如雙方均無過錯的,因不可歸責的事由而導致的可以解除該買賣合同。此時,買賣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對付款方式重新做出約定。如雙方無法達成新的協議,造成購房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均可解除購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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