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費交不上大學要開除是否合法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的,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是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的義務;《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四點,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第五十五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六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並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七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壹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條,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二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作出決定。
第六十三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處理因對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學生申訴時,應當聽取學生和學校的意見,並可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查。根據審查結論,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壹) 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予以維持;
(二) 認定事實不存在,或者學校超越職權、違反上位法規定作出決定的,責令學校予以撤銷;
(三) 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情節有誤、定性不準確,或者適用依據有錯誤的,責令學校變更或者重新作出決定;
(四) 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本規定以及學校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的,責令學校重新作出決定。
第六十四條?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擴展資料: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三點、第六點,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二)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壹)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壹條 退學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