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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如何舉證,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妳好,民間借貸發生糾紛的時候,我們都想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去解決糾紛,但是努力是無法完全解決的。如果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需要向法院出示證據,那麽民間借貸應該如何證明,應該收集哪些證據?

第壹,證明當事人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等身份證明資料。

2.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書等主體登記材料。

3.訴訟法律關系發生變化後當事人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變更登記材料。

第二,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

借款合同、借款協議、借條、借條、還款承諾等。

第三,證明貸款已經償還的證據

還本付息的收據或付款憑證。

四、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

提供訴訟請求中要求支付的本息金額計算清單,包括本金余額計算清單和利息金額計算清單。第壹,證明當事人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等身份證明資料。

2.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書等主體登記材料。

3.訴訟法律關系發生變化後當事人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變更登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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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間借貸相關的法律法規: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借款利率的有關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為民事合同,集中在第12章。其中,第1條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支付有約定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定利率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8月1991日發布《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從《意見》的整體內容來看,雖然有些條款也可以適用於金融機構的借貸糾紛,但所有條款都充滿了壹種專門針對民間借貸的精神。《意見》認為,第壹,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壹方始終是公民,民間借貸不能脫離公民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當作為借貸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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