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使用住房貸款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購買自有產權住房,且具有所購住房所在城市戶籍或在所購住房所在城市工作的,職工及其配偶可在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含當月)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總額不得超過購房首付款。
第二,提取數據
1.職工身份證、住房公積金龍卡或儲蓄卡復印件兩份;
2.申請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證、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或儲蓄卡、戶口本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復印件兩份及復印件壹份;
3.購買已取得產權證的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定向銷售(安置)保障性住房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購房發票(或全款專用收據)及復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及復印件;
4.購買私房的,提供購房協議復印件、所購房屋過戶後的產權證復印件、購房發票(或全款專用收據)或契稅完稅證明及復印件;
5.購買公有住房產權或其他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復印件、所購房屋產權證復印件、購房發票(或全款專用收據)及復印件;
6.單位出具的所購房屋所在城市戶籍證明或所購房屋所在城市職工工作證明復印件;
7.同意查詢本人信用信息的員工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復印件;
8.購房材料中未註明首付款金額或職工與他人購房的,還應提供借款合同及其復印件;
9.與他人共同購房的職工還應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1)職工與其配偶* * *共同購房的,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2)職工與未成年子女* * *共同購房的,提供同壹戶口本或未成年子女出生證明或公安部門、公證部門出具的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3)職工與非家庭成員* * *共同購房的,還應提供其他職工* * *與買受人簽訂的與買受人的提取協議。
10.職工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提取手續,集中封存戶職工只能委托同壹戶籍的親屬或配偶代為辦理提取手續。應向機構提供以下信息以供提取:
(1)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兩份;
(2)職工本人簽署的《住房公積金委托授權書》復印件;
(3)為集中封存戶職工提取的,還應提供同壹戶籍的戶口簿或夫妻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三、辦理程序
1.持有住房公積金龍卡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未集中封存的,應當持住房公積金龍卡、身份證件及相關提取材料向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已被集中封存的,應當持住房公積金龍卡或儲蓄卡、身份證件及相關提取材料,直接向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未辦理住房公積金龍卡且住房公積金賬戶未集中封存的,應當持住房公積金儲蓄卡、身份證件及相關提取材料和單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向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2.管理部或分中心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退出的決定,並通知員工。
3.經審批同意支取的,員工應於當日持相關資料到受托銀行辦理支取手續。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住房公積金龍卡銀行儲蓄賬戶或職工在中國建設銀行開立的其他儲蓄賬戶。
四、註意事項
1.職工還承擔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職工公積金貸款結清前,職工及其配偶不能辦理提取業務。
2.《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有效期為十個自然日,不得塗改和汙損。單位應加蓋預留銀行印鑒;
3《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支取通知書》當日有效,支取職工和代理人簽字確認;
4.經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後,員工須於當日到建設銀行辦理取款手續。
5.提取人姓名、身份證號登記有誤的,先辦理個人信息變更登記。天津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信息變更登記須提供壹式三份和職工身份證及復印件;集中蓋章的《天津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信息變更登記表》,由分中心、管理部發放;
6.各類提取證明材料用A4紙復印;
7.在管理部門開戶的非集中封存戶職工,可在全市各區縣管理部門辦理個人信息變更提取手續;集中封存戶的從業人員應當到集中封存管理部門辦理個人信息變更和提取手續;分中心工作人員到分中心辦理個人信息變更和提取手續;
8.提取人同時提取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月住房補貼的,提取金額合並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