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公積金商轉公的辦理流程如下:
1. 繳存人在轉入單位辦理繳存登記,轉入地公積金中心為其設立個人明細賬戶;
2. 繳存人填寫異地轉移申請書,由轉入單位簽章確認,並提交身份證及復印件;
3. 轉入地公積金中心填制異地轉移聯系函;
4. 轉入地公積金中心將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原繳存有效憑證復印件及聯系函發送至轉出地公積金中心。
公積金的使用規定:
1、購房提取: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用住房時,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
2、租房提取:在繳存地租賃住房的,可以按規定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租金;
3、償還貸款本息:用於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
4、離退休提取:職工離退休時,可以壹次性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
5、異地轉移:職工跨地區流動就業的,可以將公積金賬戶余額轉移到新的繳存地;
6、終止繳存提取:公積金賬戶終止繳存的,可以提取賬戶內的余額;
7、其他提取: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提取條件的,也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
綜上所述,異地公積金可以實現商轉公,其辦理流程包括繳存人在轉入單位登記並設立個人賬戶、填寫並提交異地轉移申請書及身份證復印件、轉入地公積金中心制作聯系函,以及將相關材料發送至轉出地公積金中心以完成轉移過程。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