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低債是銀行在無法以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而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抵償債務的行為。
第壹條為了穩步開展以物抵債工作,降低不良貸款比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以物抵債,是指債務人將事先抵押、質押給債權銀行的財產或者其他非貨幣財產折價歸銀行(指中國銀行,下同)所有,用以償還銀行債務。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依法拍賣或變賣抵、質押財產,並以變現所得優先受償的,不屬於本辦法所指以物抵債範圍。
法律依據
《中國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
第三條銀行債權應當首先考慮以貨幣形式受償,從嚴控制以物抵債。債務人無貨幣清償能力時,應當以拍賣、變賣抵押、質押財產或者其他財產所得清償銀行債務。財產暫時難以變現並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可以辦理以物抵債。
第四條以物抵債工作,應當註意社會影響,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第五條各級行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商定抵債財產價格,妥善保管和處置抵債財產,加強對以物抵債工作的管理,促進抵債物品保值增值,盡量減少信貸資產損失。
第六條以物抵債基於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或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發生。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壹)在破產還債程序中,破產清算組以破產企業的非貨幣財產折價償還銀行債務,並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二)在破產還債程序中,破產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協議,以企業的非貨幣財產償還銀行債務,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並發布公告,中止破產還債程序。
(三)在企業破產還債程序以外,根據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以債務人的非貨幣財產折價償還銀行債務。
(四)債務人和債權銀行簽訂協議,以債務人的非貨幣財產折價償還銀行債務。
第七條各級行信貸管理部門負責各自轄內以物抵債工作的管理,履行規劃、審批、協調和監督等職責。
各級行信用發放部門負責辦理以物抵債具體事務,如與債務人簽訂抵債協議,接收、保管和處置抵債物品,以及向信貸管理部門報送各種材料和數據。
同級行有兩個以上的信用發放部門向同壹債務人提供信用的,可以由其中壹個部門牽頭、其他部門協助,***同辦理以物抵債。
第八條以物抵債業務規模較大的分(支)行,可以成立專門機構,專司抵債財產的保管和處置。成立專門機構的,本辦法關於信用發放部門保管和處置抵債財產的規定適用於該專門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