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了解到,壹些購房者因為征信黑點無法辦理按揭貸款,或者希望以他人名義通過公積金貸款獲得更低的還款利率,於是幹脆找信得過的親朋好友幫忙,以他的名義貸款後再過戶。這種“曲線救國”的買房方式並不少見。
然而背後隱藏的風險卻被忽視了。東莞市振山律師事務所律師鄺子光提醒購房者,這種行為存在法律隱患,尤其是在國家密集出臺限購政策的背景下,雙方都有可能受到影響。
投資者以他人名義買房,可能是“錢空房空”
鄺子光律師認為,投資者可能面臨以下八大風險:
1.如果登記購房人反悔,投資人無法證明雙方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投資人自身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導致空有錢財,空有住房;即使當事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名下買房的事實存在,也會給自己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2.登記購買人有外債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查封、拍賣財產;
3.如果被借名人意外死亡,房屋可能因為繼承關系被他人繼承;
4.如果銀行最終核實實際購房人與借款人不是同壹人,銀行也可以根據借款合同的有關規定,要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
5.已登記的權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對方善意且已辦理變更登記的,投資人不可能要求撤銷交易取回房屋。即使證明了名下買房的事實,也只能要求登記的權利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如果登記的權利人擅自在房屋上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如果其他權利人是善意的,投資人通常需要將他項權利處分掉才能得到其他權利人的認可。更何況,如果*抵押權人依法實現*抵押,並進行*抵押登記,必然會影響投資人自身的權利。
7.如果購買的房屋是經濟適用房,投資者實際上不符合購房條件。即使登記的權利人認可其名下購房的事實,投資人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8.房屋變更登記在投資人名下時,應按有關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登記的權利人幫助他人抵押購房或者影響個人購房資格的。
此外,鄺子光律師表示,凡事有利有弊,註冊權利人也會面臨壹定的風險。
首先,如果買房需要登記權利人的資格和條件才能享受* *,登記權利人通常會在名下買房後失去再次享受* *條件的機會,比如某些城市首套房的* *政策,搖號獲得的順序。
其次,如果投資人沒有全款購房,而是辦理了抵押手續,投資人不履行抵押還款義務,實際上會影響登記權利人的信貸資格,甚至銀行會直接要求登記權利人還款。
第三,登記的權利人不償還到期債務的,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時,會將名下購買的房屋視為登記權利人的財產,可以作為被執行人生活必需的財產予以保留,但其他財產的執行會導致登記權利人生活必需的財產被執行。
支持
簽訂書面協議,保留相關證據。
那麽,如果真的要以他人名義買房,買賣雙方如何降低“名下買房”的風險?
1.在購買名下房屋前,先明確所購房屋的性質,房屋是否可以上市交易,名下購買是否違反國家政策規定,以防日後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2.簽訂書面協議。為了與借款合同相區別,書面協議要明確雙方以購房為名的合同關系,明確約定房屋所有權實際屬於實際出資人,登記買受人的違約行為,如不通過房屋、拖延過戶、將房屋出售給他人及相應的違約責任,並邀請第三方見證合同。
3.註意保留雙方協商簽訂實名購房協議時的證據,如邀請朋友見證、錄音錄像等。
4、註意保存購買手續、付款憑證(銀行轉賬記錄、收據、還款記錄等。)、購房發票、房產證等書面證據材料。如發生糾紛或可能發生糾紛,投資人應盡快向法院提起訴訟,避免財產被他人轉移或凍結拍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1-05。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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