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懲治以借款為名的詐騙犯罪
因詐騙被處罰。
貸款欺詐的法律基礎
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解釋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發布虛假信息的,詐騙不特定多數人。
(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
(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屬於前款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行為人認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壹)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壹審判決前,贓款贓物已全部返還或退賠。
(三)未參與贓物或贓物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理解。
(五)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
第四條詐騙近親屬財物,近親屬知情的,壹般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確需以騙取近親屬財物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詐騙未遂,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詐騙不特定多數人,且詐騙金額難以查證的。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壹)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2)撥打詐騙電話500次以上。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
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詐騙既遂與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從重處罰的規定處罰;達到相同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論處。
第七條明知他人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渠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 * *罪論處。
第八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犯罪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清楚的,應當返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以按照被騙取的款物占本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孳息總額的比例返還被害人,但應當扣除已經退還的賠償金。
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的界限
實踐中,貸款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的界限有時很難認定。比如借款人收到錢後,長期不還款,甚至在申請貸款時誇大履約能力,編造謊言,到期不還。對此,有人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還,就可以認定為貸款詐騙罪,以貸款詐騙罪論處。也有人認為,只要借款人承認欠款,就不應認定為貸款詐騙,而應作為民事借款糾紛處理。
應該承認,在借貸關系中,借款人能否償還到期利息取決於多種因素;既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因素。因此,罪與非罪的區分應堅持主客觀相統壹的原則。具體來說:
第壹,如果已經出現不還款的結果,要看行為人在申請借款時嚴重不能履行合同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是否清楚。如果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在取得借款後形成的,或者行為人根本沒有充分意識到不履行合同,即使到期未償還,也不應認定為借款詐騙,而應作為借款糾紛處理。
第二,要看行為人在取得借款後,是否積極將借款用於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雖然行為人到期後不能還款,但如果貸款確實用於指定項目,壹般意味著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騙取貸款的故意,不應以詐騙罪論處。
第三,要看行為人在借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嘗試還款。如果行為人只是口頭承認欠款,實際上並沒有積極集資準備歸還,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違約,不壹定有欺詐的故意。
第四,綜合考慮這些因素,我們可以得出正確的結論。因為貸款詐騙罪與壹般貸款民事糾紛的根本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騙取他人財物,而這種目的必然通過壹定的行為表現出來。能夠解釋某種主觀心理狀態的行為越多越全面,罪與非罪的界限就越明顯。
以借款為名實施詐騙的犯罪如何處罰?大部分以借款為名的詐騙都是打著“高息高回報”的旗號,提醒人們在生活中提高警惕,不要讓自己吃虧。遇到以借錢為名的詐騙怎麽辦?如果想通過法律完美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