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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貸還貸 違反什麽規定

是不違法。以貸還貸屬於民事行為,所以並不違法,也沒有違反規定,國家法律中沒有明確的禁止,不過在實際生活中,以貸還貸的危害非常大。

越來越多的人采用網貸的形式來解決資金問題,而這些網貸往往不合法,存在砍頭息、高利貸的情況。借款人在無力還款的情況下,會選擇以貸還貸來持續,從而越滾越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壹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以貸還貸”合同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壹)借新還舊不通知新保證人,保證人免責的風險。

業務實踐中,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前所述保證合同存在三種情形,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辦理借新還舊業務中,第三種情形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不存在法律障礙,但新貸款合同若更換或增加了新的保證人。

作為債權人的銀行就必須履行對保證人的通知義務,在通知中明確告知保證人新貸款的使用用途是償還舊貸款。否則,保證人將以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欺詐為由,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二)無財產擔保的貸款在借新還舊時抵押無效的風險

借新還舊的抵押若屬事後抵押性質,其效力則容易出現爭議。產生爭議的依據有兩個:壹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壹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該抵押行為”。

“部分財產”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財產的多大比重也沒有具體的標準,這就在客觀上給法院處理糾紛留下了很大的空間。

二是《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破產企業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清算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

(三)有財產擔保的貸款借新還舊時抵押無效的風險

某些銀行逆程序操作,即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後簽署借款合同,不僅正常情況下發放貸款這樣操作,在有財產擔保的貸款借新還舊時也是如此。

還有的銀行在辦理有抵押擔保的借新還舊手續時,認為前壹貸款已經有了登記手續,因此,只重簽借款合同不重新簽署抵押合同,對抵押登記手續不作變更。

(四)借新還舊時銀行劃款會計手續不合規帶來的法律風險。

以新貸償還舊貸,銀行應該嚴格按照會計處理程序的規定劃轉款項,即新發放貸款先進入借款人帳戶,然後由借款人出具轉帳支票清償到期貸款,嚴禁無借款人劃款手續的前提下由銀行直接扣收。

這樣做既堅持了“誰的款進誰的帳、由誰支配”的銀行結算原則,也能避免壹旦銀行提起借貸糾紛訴訟時,借款人以強行劃款為由向銀行提起侵權的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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