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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檀 古代經濟改革為什麽必然失敗

王安石的改革措施必定被扭曲。

即使此前已經成功的實驗也不可能在全國範圍內推開。王安石在寧波鄞縣做縣長時,就按“青苗法”的內容操練過,史書記載:他“貸谷與民,出息以償,俾新陳相易,邑人便之”。

說白了,政府做個尤努斯惠民銀行,每年冬春青黃不接、農民市民日子最難過時,由政府出面用低於民間高利貸的利率(20%左右)把糧食或者資金貸給農民,秋收後還款,是套很好的農村銀行體系。仁宗皇祐年間,李參在陜西六路進行了同樣的改革,同樣大獲成功。

每當改革在小範圍中有可能成功,此時改革的成功不成功取決於壹個地區掌握實權的行政長官是否有行政能力,人員是否端正,派出的手下是否受到基本監管,保持行政的效率與公平。

青苗法正式推出後,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為本錢。為防範政府吃虧,讓貧困戶更有信用,還采取了增信措施,五戶或十戶結為壹保,借戶逃亡,保戶要分攤賠償。為防止發放的青苗錢收不回來,還規定富戶可以多借相當於“末等戶”的15倍,把天下分為五等,壹等戶每次可借15貫,末等戶1貫。相當於分散風險,富戶借貸肯定能還,可以彌補還不上錢的窮困戶的壞帳。假設壹個富戶借了十倍於末等戶的錢,而窮困戶有兩戶不能償還,政府損失了兩戶的本金與利率,但從富戶得到了20%的利息,可以覆蓋兩個左右貧困戶產生的本金損失。當時農民民間印子錢年利率比政府借貸高,農民青黃不接時借有了收成以後還,是短期過橋貸款,不會給農民造成利滾利的巨大壓力。

▲在官僚主導與制度主導的傳導過程中政策遭到扭曲是必然的

當時反對變法的蘇軾看得非常清楚,他對貪官汙吏的暴政以及向上匯報的政績觀心裏門清,上疏給神宗表示,“青苗放錢,自昔有禁。今陛下始立成法,每歲常行。雖雲不許抑配,而數世之後,暴君汙吏,陛下能保之與?計願請之戶,必皆孤貧不濟之人,鞭撻已急,則繼之逃亡,不還,則均及鄰保,勢有必至。異日天下恨之,國史記之曰‘青苗錢自陛下始’,豈不惜哉!且常平之法,可謂至矣。今欲變為青苗,壞彼成此,所喪逾多,虧官害民,雖悔何及!”

不必等到神宗死後數代,就是神宗在世時,青苗法就變味了。本來政府是想在收割前農民青黃不接時給予“低息貸款”,等收獲後收取低於市場的利息,於國於民雙益。但現實情況是,官員為政績強迫農民借款,並且借款利息高過市場,農民大輸特輸,朝廷與官僚得益。神宗自己看到百姓流亡失所的《流民圖》,不禁淚下。

如馬立誠所說,不下指標,青苗法就推不動;壹下指標,地方官員為了完成指標就不顧壹切。最後的結局是個悖論,兩難。

盡管《青苗法》規定,遇到災荒,百姓欠款可以順延到下次收成時再還。但是,連年災荒,舊債未還,新債又增,本息疊加,越欠越多,以至造成“積欠”,壓得百姓喘不過氣來,只有逃往他鄉,家破人亡。民眾日子難過,靠天吃飯的農民借錢後有可能無力償還,“吏督之急”,則四處逃散;小康之家承擔“聯保”責任,“獨償數家所負”,窮人逃亡,小康變成,最後除了朝廷與大戶,大家壹起貧困。

伍立楊撰文 《從王安石到尤努斯》,比較青苗法和孟加拉國銀行家尤努斯向農民發放小額貸款,都是民間的扶貧式金融,王安石先前在壹個基層單位搞小額貸款還算順利,原因在於空間小,可以施展騰挪。後來宰制全國,上下遊離,官僚機構的弊端就非他能夠控制了。而尤努斯成功的要點卻在於行政不幹預,至少不成為障礙,依日常經驗和實際情況從容操作。他們路數相似,性質卻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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