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拿貨款的,涉嫌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6萬元以上立案。
職務侵占罪的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構成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具體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壹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主體;
2、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壹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壹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財物而成為主體;
3、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余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
綜上所述,業務員拿走貸款構成了職務侵占罪,如果金額達到了6萬以上,就可以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三條
職務侵占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貪汙罪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