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投保流程和普通保險基本相同。
2.水產養殖中可保風險的選擇;
消除不可保風險是保持水產養殖保險穩定運行的有效手段。對於準備承擔水產養殖風險的保險人來說,他們遵循的原則與保險業選擇可保風險的壹般原則是壹致的。但是,水產養殖的特點不同於其他行業,這就決定了水產養殖的可保風險具有該行業獨有的特點。壹般來說,水產養殖可保風險的選擇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風險的偶然性。水產養殖風險偶然性的確認有時是顯而易見的,有時需要技術檢驗。比如壹些動物的核保,它們的個體是否健康,是否患有尚未表現出來的疾病,都需要壹定的技術手段來檢驗。因此,水產養殖保險往往需要通過檢驗來承保。為此,水產養殖的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了養殖動物的承保條件,以排除那些損失可能性接近65,438+000%或必然損失的動物。比如疫區動物、未在當地馴化飼養的外來動物,都是損失可能性較大的動物,其損失風險無法投保。
(2)風險事故的破壞性。水產養殖風險事故的破壞性用損失的數量來表示。破壞性越大,損失的數量就越多。破壞性是風險發生的本質特征。換句話說,沒有破壞性就沒有風險,人們沒有必要為了防患於未然而要求保險。對於水產養殖來說,流行病、洪水和臺風都是破壞性風險。如果人們對保險的需求沒有達到壹定的規模和數量,養殖保險的風險分散就沒有空間和時間。
(3)風險損失的可計量性。水產養殖的可保風險必須是可度量的風險。這有兩層含義:壹是指通過充分的統計數據,可以用概率計算出風險發生的概率;第二,壹旦風險發生,可以通過壹定的專業查勘和定損技術評估風險造成的損失程度和數量。壹個風險只有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才能成為水產養殖的可保風險,兩者缺壹不可。比如海水養殖保險中的赤潮和傳染病總損失,可以通過行業總產出和農業部的專項統計數據查出來。然而,在實際查勘和定損中,往往很難準確評估風險損失的程度。因此,海水養殖中的赤潮和傳染病損失被列為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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