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鄭先生作為投保人與陽光保險公司簽署《陽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壹份,載明被保險人為信托公司,保險期間為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約定的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每月保費率1.9%,每月保費金額為2850元。
有的
2017年7月4日,鄭先生向原告陽光保險公司出具《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鄭先生在投保單下方投保人欄簽名並捺印,見證人欄陽光保險公司客戶經理洪某簽名。
7月5日,借款人鄭先生與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簽訂貸款合同,貸款150000元,每期償還本息數額7457.6元(每月保費2850元及貸款本息4607.6元),期數為36期。
同日,鄭先生作為投保人與陽光保險公司簽署《陽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壹份,載明被保險人為信托公司,保險期間為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約定的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每月保費率1.9%,每月保費金額為2850元。
此處僅是借款人與信托簽訂的貸款合同,為何還款數額包括了保費?對此,陽光保險公司聲稱因工作人員錯誤操作所致。
法院顯然不認同陽光保險公司的解釋。法院認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保費本應由借款人鄭先生向陽光保險公司交納且投保事宜也應當由陽光保險公司和鄭先生協商確定,現鄭先生簽訂的貸款合同中約定的還款本息數額卻包含了保費,債務數額壘高。
在保險單上特別提示欄,註明:我公司不允許收取保險合同以外的任何款項(包括但不限於保證金、征信費等),該字樣進行了加粗加黑。
貸款還需購買1350元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
7月5日,鄭先生向陽光保險客戶經理微信轉賬1350元(以15萬元為本金按0.9%點計算),7月6日14:44,另外向昵稱為“azq平安貸款小朱”的微信用戶轉賬4500元(以15萬元為本金按3%計算),7月6日16:06,鄭先生收到貸款150000元。
鄭先生稱上述兩筆微信轉賬是服務費,否則無法收到貸款。陽光保險公司對此不認可,稱1350元是鄭先生向其公司投保的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的保費,對4500元的轉賬情況並不清楚。
何為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陽光保險公司稱,該保險是為了保障投保人的權益,如投保人因意外死亡,投保人的繼承人無需再承擔該貸款合同項下的相關債權債務,其債務由保險公司代償。
鄭先生否認與陽光保險公司簽訂了該保險,稱辦理貸款手續時並未告知要購買保險,認為陽光保險公司的行為涉嫌“套路貸”,要求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法院要求陽光保險公司提交其與鄭先生簽訂的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單及合同,陽光保險公司只能提交電子保單且無鄭先生簽名。
法院認為,信托公司雖然將150000元款項銀行轉賬給鄭先生,但陽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簽訂貸款合同和保證保險保險單時卻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收取鄭先生部分款項,雖陽光保險公司解釋為收取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用,但鄭先生否認投保該險種,陽光保險公司也無證據證明其與鄭先生就投保該意外傷害保險達成壹致意見,故陽光保險公司以收取意外傷害保費為由向鄭先生收取款項的行為涉嫌制造資金虛假給付事實。
逾期後被軟暴力催收
鄭先生逾期後,其住處被張貼催收函,催收函內容為告知鄭**截止2018年7月21日欠款7550元,其未按約還款,涉嫌貸款詐騙刑事犯罪,並限令鄭**於本函送達之日起1日內清償逾期欠款金額,同時催收函上附貸款詐騙罪的條文及鄭先生手持身份證的影印件。
法院認為,陽光保險公司或信托公司在其住所地張貼催收函的行為,涉嫌以暴力或軟暴力的方式向其討債。
法院裁定:涉嫌經濟犯罪,駁回起訴
綜上分析,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可能涉嫌經濟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裁定駁回起訴,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目前,暫未獲知該案的後續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