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能。
二、不知道怎麽辦?
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別人可以馬上報警,證明自己沒有貸款,查處利用個人身份的人,避免個人損失。
中國的貸款審核也很嚴格,非本人申請的貸款是不允許通過的,否則就是違法的。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當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評估意見。第十四條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借款人的基本情況;(二)借款人的收入;(三)貸款用途;(四)借款人的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5)擔保人的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抵(質)押物價值和流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致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網貸不知情誰負責?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可以向網貸公司投訴,要求其提供相應的簽名信息、人臉留存信息等。如果不是自己貸款,可以按照個人征信異議處理業務規則,備註這個貸款信息。
《個人信用信息異議處理業務規則》要求,現行個人信用信息異議處理業務規則要求相關金融機構在收到征信中心異議信息核查通知後12日內完成異議信息的核查和回復,但未明確金融機構的責任義務、核查程序和回復標準,相關金融機構的核查結果很少註明調查證據和錯誤原因。所以這樣的回復很難得到異議者的認可,持續投訴或訴訟的風險明顯增加。
貸款的形式要件比較齊全,實際操作中很難識別。壹是地方金融機構難以核實認定。由於提出異議申請的“貸款”大多發生時間較長,相當壹部分涉案信貸員已被開除、辭退或死亡,且大多不配合調查。各方都很難進行面對面的調查。此外,地方金融機構無權強行傳喚調查。如果當事人不配合他們被“貸款”的事實,他們就不能繼續進行。
二是官方認定難。相關金融機構需要公安機關等部門對“已貸款”進行正式認定後,才能對相關信息進行更正、修改或刪除。實踐中,“借條”的形式要件完備,其認定往往需要調查核實各方證據、信貸管理部門的行政決定、公安機關的調查證據、司法機關的判決結果,甚至需要專業的筆跡鑒定。取證難、周期長、成本高,嚴重限制了官方認定“被借”的進度。
加強與司法部門的合作,解決“被貸款人”的核查認定問題。地方金融機構在“貸款”事實認證過程中要加強與公安、部門的配合。遇到自身機構無法查清的征信異議案件,要及時報案,請求公安部門配合查清事實,切實解決“貸款”的核實認定問題,不斷提高異議工作的辦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