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或財產性利益,所謂目標應為價值1 000元的利益。也就是說,使用假遊戲幣給遊戲廳造成了至少65438+萬元的利息損失。
犯罪構成:
對象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壹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壹些欺騙手段,甚至追求壹些非法經濟利益,但並不或不限於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因此,不構成欺詐。例如,拐賣婦女、兒童是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
詐騙罪的客體僅限於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物,不得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目標還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為這部法律在第193條專門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客觀因素
客觀上,本罪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其在形式上包括兩種類型:壹種是捏造事實,另壹種是隱瞞真相;本質上是壹種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詐騙罪的內容是在特定情況下,被害人會產生錯誤的認識,做出行為人想要的財產處分。因此,無論是虛構還是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和未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都是欺詐行為。
如果欺詐內容沒有使他們處置其財產,則不屬於欺詐行為。欺詐必須達到普通人可以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並誇大其銷售的商品。如果不是超出了社會的承受範圍,就不算詐騙。欺詐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限制,可以是口頭欺詐,也可以是行動欺詐。
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壹事實的義務,但未履行該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繼續陷入錯誤認識,如果行為人利用這種錯誤認識取得財物,也屬於欺詐行為。根據本法第三百條的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騙取財物的?因欺詐被處罰。
欺詐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造成的;即使對方有壹些判斷錯誤,也不妨礙欺詐的成立。
在欺詐和對方處分財產之間,有必要引入對方的誤解;如果對方因欺詐而在沒有誤解的情況下處分財產,則不屬於詐騙罪。只要欺詐的另壹方要求有權或有地位處分財產的人,就不要求該人是財產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行為人通過提供虛假陳述和虛假證據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詐騙罪成立。
詐騙罪要求被害人在陷入錯誤認識後作出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和處分意識。這壹要求是為了區分欺詐和盜竊。
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承諾轉讓財產利益。如果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得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將壹塊類似硬幣的金屬放入自動售貨機以獲取自動售貨機中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而僅構成盜竊罪。
被害人以欺詐手段處分財產後,行為人取得了財產,從而損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根據該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是犯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詐騙數額較大的,以2000元起步。但這並不意味著詐騙未遂不構成犯罪。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依法定罪處罰。需要研究的是,行為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財物,但同時支付價值相當的物品時,是否構成詐騙罪。有人認為欺詐行為造成的損害是指被害人整體財產的減少,故上述行為不成立為欺詐行為;有人認為是被害人個人財產的損失,故上述行為仍屬詐騙罪;另壹些人認為詐騙罪是對信仰和誠實的侵犯,不需要財產損害。
欺詐是針對個人財產的犯罪,而不是針對整個財產的犯罪。受害人因為被詐騙花了3萬元購買了3萬元的商品。雖然整個財產沒有受損,但從個人財產的角度來看,如果沒有行為人的欺詐行為,受害人不會花3萬元購買貨物,而花3萬元是個人財產的損害。
因此,采用欺詐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以騙取財物的,即使其支付了相當數額的商品,也應認定為詐騙罪。
詐騙罪不僅限於騙取有形之物,還包括騙取無形之物和財產利益。根據本法第2l0條的相關規定,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屬於詐騙罪。
⑶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⑷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擴展數據:
罪與非罪的界限
借貸行為的邊界
借款人因故長期拖欠,或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揮霍,不再欺騙,並確實打算償還;還有壹些人在打完欠條後偽造還款收據,謊稱已經還款,仍屬於借款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以及避免因損失而負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營企業,但因為經營不善,虧損負債,又出去躲債,那還是財產債務糾紛。這與詐騙分子以集資辦企業為名非法占有、攜款潛逃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者都使用欺騙手段,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二者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產數額、侵害對象均不相同。
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產(但沒有金額限制),還包括工作、職位、地位、榮譽等。屬於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
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詐騙公私財物時,他們侵犯了財產權,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他們屬於牽連犯,應根據行為的主要對象和主要危害性確定罪名,並予以嚴懲。
騙取財物數額不大,但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威信的,應當以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義為欺詐。如果兩種對象都被嚴重侵犯,壹般按壹重罪原則處理。如果兩種罪行是獨立實施的,如果彼此沒有牽連,則應按照數罪並罰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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