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稱,為緩解住房公積金高使用率壓力,防控資金流動性風險,保障住房公積金持續健康發展,煙臺市適當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計算標準,將貸款額度與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掛鉤。
具體來說,在煙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限額內,按照以下三個計算結果中的最低值確定貸款額度。其中:按住房公積金賬戶正常存款余額的倍數計算的貸款金額。計算公式:貸款金額=(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正常存款余額* * *與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正常存款余額)×貸款金額
計算出的貸款金額為10000元,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確定。煙臺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率小於等於85%時,倍數按30倍計算;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率大於85%時,倍數按20倍計算。此外,當個貸利率區間變動且連續6個月保持穩定比例時,由市中心確定倍數執行標準並下發執行。根據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利率現狀,貸款額度暫按賬戶余額的20倍計算。
以下為全文:
副中心、管理部門和中心區部門:
為保障住房公積金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GB/T 51267-2017)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並報煙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就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計算標準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在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限額內,按照以下三項計算結果中的最低值確定貸款額度。
(壹)貸款金額按住房公積金賬戶正常存款余額的倍數計算。
計算公式:貸款金額=(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正常存款余額* * *與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正常存款余額)×貸款金額
計算出的貸款金額為10000元,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確定。
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率小於等於85%時,倍數按30倍計算;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率大於85%時,倍數按20倍計算。
當個貸利率區間變動且連續6個月保持穩定比例時,由市中心確定多個執行標準並下發執行。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利率現狀,貸款額度暫按賬戶余額的20倍計算。
住房公積金賬戶正常存款余額的確定標準:
1.貸款申請人與* * *同壹申請人在本市連續足額還款超過12個月(含)且賬戶狀態為“正常”且無違約的,賬戶余額合並計算。
2.***如申請人在本市連續12個月未足額繳費,或欠費或賬戶狀態為“已封存”的,賬戶余額不納入計算。
3.***申請人在異地(含部隊,不含青島、威海、濰坊、日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賬戶余額不納入計算。
4.貸款申請人與* * *同壹申請人異常支付的賬戶金額不計算在內。
(二)貸款金額按規定的首付款比例計算。
1.購買首套住房,貸款金額不超過房產價值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
2.購買第二套住房,貸款額度不超過房產價值的60%,首付比例不低於40%。
(三)貸款金額根據貸款償還能力計算
計算公式:(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商業貸款月還款額、擔保貸款月還款額、其他貸款月還款額)/(借款人* * *月收入與申請人相同)≤50%。
確定月收入的標準:
1.貸款申請人與* * *同壹申請人連續足額繳存12個月(含)以上,且賬戶狀態為“正常”且無欠款的,按照上壹繳存月前住房公積金平均繳存基數12個月確定。
2 * * *申請人未繳存住房公積金或住房公積金賬戶狀態為“封存”或“註銷”的,按照當年我市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確定。
3.***申請人連續12個月未足額繳存或住房公積金賬戶狀態為“正常”但未繳存的,按申請貸款前實際繳存月份12個月的繳存基數與未繳存月份月收入的平均值確定(按當年我市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
二、貸款申請人根據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正常存款余額,貸款金額不足20萬元,且同時符合第(二)項和第(三)項結果的,貸款金額按20萬元確定。
本通知自2021年6月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