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對已確定為預征對象的畢業生補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資格、具體金額及相關信息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後,在《應征入伍高校畢業生學費補償申請表》上加蓋公章,與《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壹並提交給學生本人。
(三)每年6月365438+10月31前,高校畢業生應在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應征報名時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提交《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和《應征高校畢業生補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
(四)每年6月65438+2月31前,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批準高校畢業生入伍後,向其發放《征兵通知書》,並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對高校畢業生入伍補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申請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分別在《補償學費申請表》和《補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5)次年6月5438+10月05日前,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將《應征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和《應征入伍高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報銷申請表》原件寄送至應征入伍高校畢業生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
(六)中央部門所屬地方高校收到上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報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地方高校應征入伍的畢業生材料經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實後,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7)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到各省(區、市)和中央部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送的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和審核工作,確定當年應征入伍的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學費和本息的最終名單和具體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