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告是被告下屬單位賓縣公路管理段的壹名清潔工。2009年3月1日10時左右,在KM1624+850m處作業時,陜D28228與陜D39911相撞。原告在賓縣醫院受傷搶救後,於當日被送往鹹陽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1,失血性休克;2.左小腿受傷。2009年4月28日,經陜西省鹹陽市法醫鑒定中心對原告進行傷殘鑒定。之後,原告起訴至彬縣人民法院,要求陜D28228車車主趙超群及其保險公司PICC P&C保險鹹陽秦都支公司賠償其醫療費、傷殘生活補助費34.96萬元。2009年7月20日,賓縣人民法院作出(2009)第00280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告醫療費28545.1元,誤工費1377.06元(從2009年3月1受傷至同年4月28日傷殘,誤工費59天,按原告月工資70計算 住院夥食補助費810元,營養費450元,交通費1235元,住宿費625元,復印費50元,傷殘生活補助費16元。 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124586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共計293028.16元。趙超群支付65,438+073,028.16元,PICC秦都支行支付65,438+020,000元。這個案子正在執行。原告於2009年6月5438+065438+10月18在賓縣中醫院住院,2009年10月28日出院。住院1563.30天。左小腿截肢後確診為傷口感染,支付醫療費1563.30元。
2010 65438+10月22日,賓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2010)第0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原告於2009年3月1日因工作中發生車輛交通事故致傷殘為工傷。同年4月9日19,鹹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原告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五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為部分護理。之後,原告以工傷待遇為由向彬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陜西省鹹陽公路管理局賠償其工資福利8520元、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0586元、第二次住院醫療費1563.3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330元、護理費190938元、勞動能力2010年7月27日,賓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賓勞仲案字(2010)第01號裁決書。裁定:陜西鹹陽公路管理局向劉連強支付9個月帶薪停工工資6390元、壹次性傷殘津貼11360元、第二次住院期間醫療及夥食補助費1893.3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260元,駁回劉連強要求陜西鹹陽公路管理局支付其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生活護理費的請求2010年8月11日,連勝強不服賓老中案(2010)第01號裁決書,向賓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與被告約定被告的勞動期限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原告受傷前月工資為710元。200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524.42元。
原告稱,原告是被告下屬單位賓縣公路管理段的壹名清潔工。2009年3月1日10時40分左右,原告在312國道KM1624+850m處上班過程中,在陜D28228、陜D39911兩車相撞後,正在清理路邊。原告被送至賓縣醫院後,傷勢較重,後轉鹹陽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經醫院檢查,原告傷情為:1,失血性休克;2.左小腿受傷。於2009年4月65438+6月出院,因左腿截肢端傷口繼發感染,再次在彬縣中醫院治療至2009年10月28日。2009年6月5438+2月65438+5月,在被告未及時為原告申報工傷的情況下,原告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2010年10月22日,賓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了[2010] 065433號。2010年4月9日,鹹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2010-1]023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確認原告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ⅴ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為部分護理。因原告因工傷致殘,依法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請求判令被告支付8520元及扣發原告工資賠償金的25%,共計10650元;支付原告壹次性傷殘補助金11360元;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各60586元;支付原告第二次住院醫療費1563.30元及住院夥食補助費330元;支付原告停工停薪留職期間生活護理費9180元,評殘後生活護理費181758元;支付原告勞動能力鑒定費260元,共計336273.3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2000元。
被告陜西省鹹陽公路管理局辯稱,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2009年7月20日,賓縣人民法院作出([2009]濱民子楚第00280號)民事判決,裁定責任人全額賠償原告醫療費等相關費用,原告已從第三人處獲得賠償,不應要求被告再次承擔已經由第三人承擔的責任。因為(2009)濱民子楚第00280號民事判決書已判原告誤工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工資及25%的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此外,(2009)濱民子楚第00280號民事判決書已判決原告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問題已解決。而且原告還領取了壹定的殘疾輔助器具津貼,不僅生活自理沒有問題,而且有壹定的勞動能力。至今,被告未收到原告要求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的口頭或書面通知。故原告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賠償已由第三人承擔,被告只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未賠償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要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陜西省賓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原告同意於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在被告處工作,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已經成立。原告因第三人侵權造成損害,構成工傷。他既是工傷事故中受傷的員工,也是侵權行為的受害者。用人單位和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的賠償責任,即使勞動者已先從其中壹方取得賠償,也不能免除或者減輕另壹方的賠償責任。因此,本案應適用工傷保險賠償,原告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即雙倍賠償。因此,被告認為其僅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被評定為工傷,依法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支付。
因原告原月工資為710元,2019年4月19日勞動功能障礙等級評定為五級,被告應支付原告12個月的停工留薪852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停薪留職期間工資的25%作為賠償金。因被告在原告正常工作期間,沒有故意克扣或拖欠原告工資,而是發生了交通事故,正在處理中,故原告不支持此訴訟請求。因鹹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原告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五級,被告應依法支付原告本人工資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11360元。原告因工傷第二次住院。住院期間醫療費1563.30元,應由被告支付。原告住院10天,住院夥食補助費支付到每天30元,按300元計算。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職工因工傷住院的,其所在單位按照公司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的70%支付住院夥食補助費,故被告應當支付原告。因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勞動期限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該期限屆滿後,原勞動關系自然終止,原告無需要求被告解除勞動關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請求,依法應予支持。因原告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五級,被告應按200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分別支付原告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4個月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4個月60586元。由於原告停工期為1年,被告應按每日30元的標準支付原告該期間的護理費,共計10950元;因原告在生活部分被評定為生活不能自理,被告應從10年3月起,向原告支付2009年平均月工資2524.42元的30%,即757.33元。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陜西省鹹陽公路管理局支付原告12個月停工工資8520元;
2.被告陜西省鹹陽公路管理局支付原告壹次性傷殘補助金11360元;
3.被告陜西省鹹陽公路管理局支付原告連勝強醫療費1563.30元、住院生活補助費210元,共計1773.30元;
4.被告陜西省鹹陽公路管理局支付原告帶薪停工期間護理費10950元,支付原告生活護理費757.33元,為2009年平均月工資2524.42元的30%,自2065438年3月1日起(判決生效後,被告壹次性支付原告2010
5.被告陜西省鹹陽公路管理局支付原告壹次性醫療補助金60586元、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0586元;
6.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關於原告是否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和人身侵權賠償,第壹,在法律法規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具體規定。1991 9月22日國務院令第89號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交通事故造成職工死亡或者傷殘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後,該辦法已廢止。)說明因交通事故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無論是因工或非因工,都享有壹定的勞動保險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賠償權利人主張勞動者的人身損害是由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造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說明兩種索賠方式都是可行的,只是接受的單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2006)12號《關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因第三人原因受到工傷損害,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仍可從工傷保險獲得賠償的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肯定了當事人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第二,從法理上講,1原告起訴第三人是否侵權賠償?打贏官司?到位了嗎?屬於公民私權範疇,具有自主性和不確定性。工傷保險是由國家政府頒布法律法規,政府設立專門機構進行管理,強制用人單位向保險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社會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費用,分擔企業的工傷風險,保障工傷職工的生活。它具有強制性和確定性,屬於公權範疇。這兩者不能混合或替代。2.壹般認為,政府的公權是由法律確定的,不存在法外之權。公民私權的範圍是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的壹切權利。本案中,相關法律法規並未禁止原告行使權利,《工傷保險條例》中也沒有可以排除交通事故賠償後工傷保險責任的免責條款。
綜上所述,無論從法律上還是法理上,都註重對人性的關懷,加強對公民生命健康權的保護,對財產損失不適用“填平”原則,體現了現代社會“以人為本”的根本宗旨。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