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
2.申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辦理宗教登記或備案手續;
4.取得相關消防安全審批手續及相關文物保護手續。
寺廟修復需要相關程序:
1.肯定有以前的寺廟遺址,現在政府不批準新的寺廟。當地信教公民有定期開展集體宗教活動的需求;
2.在大和尚的支持下,常駐大和尚可以解決很多事情。有擬舉行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其他符合本宗教要求的人員;
3.必須有資金支持建設和運營;
4.找專業的寺廟設計和古建公司設計合理的寺廟布局和寺廟的整體效果。布局合理,不妨礙周邊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
5.去宗教事務局和佛教協會審批宗教場所;
6.向規劃局和建設局索要寺廟圖紙和寺廟效果圖,以批準城市建設規劃、寺廟建築許可證和寺廟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序;
7.找政府和國土局批準土地審批手續,解決寺廟土地產權問題。
修復寺廟需要以下步驟:
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
申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辦理宗教登記或備案手續;
取得相關消防安全審批手續及相關文物保護手續。
綜上,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辦理建築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宗教登記或備案手續,取得相關消防安全審批手續和相關文物保護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詳細施工方案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詳細施工方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詳細規劃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