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主要用途:信用證主要用作消費品進口的付款承諾。成套設備等資本貨物也可以用信用證進口,但主要是用保函。
首先,出口商的作用:
1保證出口商憑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獲得貨款。
出口商可以按時收匯。?
出口商可以通過壹攬子貸款或信用證匯票獲得融資。
第二,進口商的作用:
1可以保證進口商獲得代表貨物的單據。
確保進口商能夠按時、保質、保量地收到貨物。
進口商可以憑借自身的信譽和對開證行的信任,少交或不交部分保證金,從而獲得融資。?
第三,銀行的作用:
1可以利用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支付的保證金或抵押物,方便銀行使用資金。?
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可以從每項服務中獲得各種利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和其他費用。
擴展數據:
信用證有三個特點:
第壹,信用證是壹種自足的單據。信用證不附在買賣合同上,銀行在審單時強調信用證與基礎貿易分離的書面認證;
第二,信用證是純單據業務。信用證是憑單據支付現金,不受貨物限制。只要單據壹致,開證行應無條件付款;
第三,開證行承擔支付的主要責任。信用證是銀行信用的壹種,它是銀行的壹種擔保單據,開證行負有付款的主要責任。
備用信用證具有以下屬性:
1.不可挽回。除非備用函中另有規定或另壹方同意,否則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備用函項下的義務。
2.獨立。開證人在備用信用證項下義務的履行不取決於:
①發行人從申請人處獲得付款的權利和能力。
(2)受益人從申請人處獲得付款的權利。
(3)備用證中任何還款協議或基本交易的參考。
④發行人是否知曉任何還款協議或基礎交易的履行或違約。
3.紀錄片。發行人的義務取決於單據的提示和對所需單據的表面審查。
4.強制性的。備用信用證開出後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證,無論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也無論受益人是否因信任備用信用證或修改備用信用證而收到或采取了行動,對開證行都是強制性的。
與壹般信用證相比:
1)壹般商業信用證只有在受益人提交相關單據證明其已履行基本交易義務的情況下,開證行才會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備用信用證是指只有在受益人提供單據證明債務人沒有履行基本交易義務的情況下,開證行才會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2)壹般商業信用證的開證行願意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支付受益人開具的匯票和單據,因為這說明買賣雙方的基本交易關系是正常的;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不願意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支付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和單據,因為這說明買賣雙方的交易出現了問題。
3)在壹般商業信用證中,貨物的進口商永遠是申請人,出口商是受益人;備用信用證的申請人和受益人可以是進口商也可以是出口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