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銀行委托的三方催收有怎樣的行為,才能構成違規催收呢?
第壹個:打電話的時間 規定時間是早上7點到晚上8點,不是以負債人的工作時間為基準,是以不擾民為基準。 銀行內催是在工作時間,所以如果接到非工作時間電話,基本上可以默認為是三方催收。 如果在7:00—20:00以外的時間打電話,就構成了時間違規,催收違規。
第二個:打電話的次數 信用卡催收,對催收人員的電話頻率有明確要求。同壹個時間段(早/中/晚)不得重復撥打5次(含5次),每天撥打電話的總次數不能超過10次。 所以有的負債人表示這種催收電話打得過於頻繁,可以參照壹下這個數據。
第三個:語言和行為上的違規 具體指的就是侮辱、威脅、恐嚇、謾罵、嘲諷等等,用壹種消極的態度或者負面的態度來評判負債人的欠錢行為。 舉個例子:負債人A欠了銀行2萬元,三方催收讓他先還10%,也就是2000元,之後考慮分期的事情。A說自己沒有錢,三方催收就說:“妳都三十來歲了,2000元都拿不出來,去死了得了”之類的話。
第四個:持卡人以外的第三人 信用卡逾期不得對負債人以外的第三人進行催收,頂多是負債人自身失聯的情況,銀行或者三方催收可以聯系負債人當時申卡時留下的同事或家人。但是如果負債人已經離職,當初的同事和三方催收說明換了工作,沒有了聯系,但是三方催收依然不停地給該同事打電話,讓其透露聯系方式。該同事是可以直接致電銀行,進行投訴的。 銀行方面經過核實後,會對三方催收進行口頭警告或者罰款。如果後續三方催收還在繼續催收,該同事是可以直接打給銀監局進行投訴的。
此外,還包括壹些情況,比如三方催收不允許拿負債人的現金、不允許私自上門核查情況時不能沒有錄像等等。 即便信用卡催收存在很多條款限制,但是負債人對於信用卡催收的厭惡和痛恨依然絲毫不減。本身就是對立面,談何和解?對於催收的態度,自然是無債自然無催,信用卡負債人想要有壹個停催的平靜日子,最終還是要回歸到債務本身,正視面對債務,積極勇敢解決。
如果在這樣的還款過程中,遇到了違規操作的三方催收,個人建議不要正面硬剛問題,依法維權,向銀行或者是銀監會投訴都可以正當維權,不需要激化矛盾,造成無謂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