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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前被告能否將財產過戶到妻子名下?

判決前被告的財產可以過戶到妻子名下,但會涉及惡意轉移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務人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的,視為惡意逃廢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財產保全後債務人不能處分該財產。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指定具體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書、支付令等。壹旦生效,義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判決,需要承擔相應執行義務的人在進入執行程序時可以被稱為被執行人,而失信被執行人不能以被執行人為基礎采取手段執行,使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但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執行能力的,比如惡意隱瞞、轉移財產、采取打了就消失的手段、拒絕執行甚至采取暴力手段阻撓執行等。,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征信系統。因此,判決前被告的財產過戶到妻子名下,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可以直接宣告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 * *在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且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處或者隱匿的財產進行搜查。采取前款所述措施,院長會簽發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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