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任的基本功能:
這是壹項財產管理職能。體現在:
①管理內容的廣泛性:所有財產、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和國家。
②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為了受益人的利益。
(3)管理行為的責任:只要符合信托合同的規定,受托人不承擔任何損失責任;因受托人違反本條例的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管理方式的限制:受托人只能根據信托目的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不能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意運用信托財產。
2.信托的衍生功能:
(1)財務職能是融資。信托財產大多以金錢的形式存在。同時,為了信托財產的保值增值,信托投資公司必須衍生金融功能。
②溝通協調經濟關系的功能。即代理和咨詢。信托業務具有多邊經濟關系,受托人作為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間的中介,是橫向經濟聯系的天然橋梁和紐帶。我們可以與商業各方建立互動關系,提供可靠的經濟信息,為客戶的財產尋找投資場所,從而加強經濟聯系和溝通。包括:見證、擔保、代理、咨詢、監督功能。
③社會投資功能。指受托人借助信托業務參與社會投資活動的職能,具體體現為信托投資業務和證券投資業務。
(4)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的功能。指信托行業能夠服務於捐贈或資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委托人,以實現其特定的目的和功能。
3.信托的作用:
信任的作用是信任作用的結果,包括:
(1)代客理財的角色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其特點是:壹是規模經濟,分散的資金被信托巧妙匯集,由專業投資機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產業投資,實現資產增值;二是專家管理。信托財產的管理由相關行業的專家進行管理。他們擁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遇,為信托財產增值提供了重要保障。
(2)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因為信托制度可以有效地維護和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重要的是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以有效地支持經濟。
(3)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信托財產在設立信托時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可以在信托期間對抗第三人的訴訟,保證信托財產不受侵害,從而使信托制度具有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功能。
④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和完善;
我國金融市場壹直以銀行信貸為主,存在制度性和結構性缺陷,無法滿足社會對財產管理和靈活金融服務的需求,而信托制度以其獨特的優勢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這些需求。
⑤發展社會福利事業,提高社會保障體系的作用;
各種慈善信托的設立,可以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事業的發展。
⑥信任體系有利於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
信用體系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信用是信任的基石。作為壹種經濟制度,信任離不開誠信原則的支撐。信任體系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也對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