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雙方沒有特殊財產約定,那麽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同財產,即使男方使用其收入還貸,也屬於使用夫妻***同財產還貸,女方仍有權主張分割。
溫馨提示:實踐中關於結婚前買的房子的情況可能比較復雜,可能還會涉及到父母出資等具體問題,建議具體可以向專業的律師咨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七十八條 夫妻壹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壹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壹方對另壹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