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助學貸款 - 新版《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2月未調整。

新版《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2月未調整。

近日,天津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發布關於印發《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此方法有效期至2026年6月65438+10月365438+10月。2019年2月實施的《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65 438+08]7號)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廢止。

其原文如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修訂了《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18]7號),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2021 1年2月起施行。

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職工購買住房是指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私有住房和購買公有住房產權。

第三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遵循存貸結合、先存後貸、零還款壹次性貸款、貸款擔保的原則。

第四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全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監督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放款和結算。

第五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辦理。

貸款銀行在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時,必須接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監督、考核和管理。

第六條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裝修或大修住房費用時,也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由貸款銀行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不含中德住房儲蓄貸款)相結合的方式向職工發放(即“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職工家庭(含職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購買自有住房的,職工可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配偶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貸款條件。

第八條不同家庭成員* * *同購壹套住房,其中壹名購房人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二)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國家另有規定可以延長的,按其規定執行,但最高年齡不應超過65周歲);

(三)房屋交易真實、合法、有效;

(四)已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年以上,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前已連續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且用人單位無違約行為;

(五)無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

(六)已按本辦法規定支付首付款;

(七)同意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供擔保。

第十條職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貸款還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壹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壹)購買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2)職工與原配偶離婚兩年內買賣房屋。

第十二條職工因工作單位變動未滿3個月(含)或單位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調整錯誤導致未繳住房公積金重新調整,且申請貸款時未繳住房公積金已補足並恢復按月繳存的,可視為連續繳存。

第十三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職工或其配偶有下列不良信用狀況之壹的,原則上不得貸款:

(壹)貸款目前已逾期或被擔保人償還(包括已收回的欠款尚未清償);

(2)最近24個月有貸款展期(展期)或以資產償還債務的記錄;

(3)有單筆貸款本息在過去24個月內連續6期以上未償還(含擔保人還款)的記錄或有貸款在過去60個月內逾期24期以上的記錄;

(四)有壞賬記錄;

(5)為他人或企業擔保的貸款有虧損記錄;

(六)在過去60個月內,貸款逾期被起訴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七)有其他重大不良信用記錄的。

第三章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條職工購買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產權的,應支付不低於房屋交易價格30%的首付款;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應支付不低於住房交易價格60%的首付款。

貸款金額不高於住房交易價格(私有住房為住房交易價格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定值的較低者)減去前款規定的首付款金額;其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額度應不高於房屋交易價格與房屋補償的差額。

第十五條貸款額度按照不高於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倍數確定。

購買首套自有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高於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20倍(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為職工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下同),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和公有住房產權的,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0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

第十六條貸款金額不得高於按照職工(職工及配偶)還款能力計算公式確定的金額。具體公式如下:

[(月工資總額+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款能力系數-現有貸款月還款額]×貸款期數(月)

其中,還款能力系數為40%,現有貸款月還款額為個人信用報告中貸款月還款額。

第十七條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

購買首套自有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為40萬元。

第十八條單筆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最低額度計算。

第十九條按照本辦法計算的可貸額度數值應保留至千位。

第二十條購買商品房、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最長貸款期限為30年;購買私有住房,貸款期限最長為20年;購買公有住房產權的,最長貸款期限為10年。

職工年齡與貸款申請年限之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延長退休年齡後不超過5年,最長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壹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貸期限和額度,根據貸款銀行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的職工申請確定。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四章貸款擔保

第二十四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擔保。員工可以選擇抵押、質押或擔保。

第二十五條使用房屋抵押擔保的,應當以所購房屋作為抵押物。已經抵押的房屋不得用於抵押擔保。

借款人(及其他產權人和購房人)應與貸款銀行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依法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物為商品房、限價商品房或經濟適用住房的,應以該房屋的交易價格作為抵押物價值。抵押房產為私有住房的,抵押房產的價值按照房屋交易價格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實價值的低值確認。抵押價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

抵押期間,抵押人應愛護抵押房屋,並負責維修、保養和保證其完好無損。抵押物滅失或被宣布拆遷時,應及時通知貸款銀行,並辦理提前還貸或變更抵押物。貸款銀行應與抵押人約定抵押財產轉讓和出租的條件。貸款銀行應監督檢查抵押物的狀況。

第二十六條采用質押擔保的,職工應當以國債、貸款銀行存款證明以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認可的其他有價證券作為抵押物。

出質人應與貸款銀行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金額不得低於貸款金額的本息。

第二十七條采用擔保方式的,擔保人應當是符合國家規定的融資性擔保機構。

第五章組合貸款

第二十八條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必須同時符合本辦法和貸款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組合貸款、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額度由貸款銀行確定,且首付款應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十條組合貸款、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應與住房公積金貸款相同。

第三十壹條組合貸款的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不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貸款銀行應當按照規定處置抵質押物,或者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清償貸款本息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應先於貸款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償還。

第六章貸款申請和還款

第三十二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向貸款銀行提交書面申請,並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的規定如實向貸款銀行提供貸款申請材料。在貸款申請材料中記載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等特殊情況下,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可以要求職工提供其他有效材料,也可以向有關部門核實。

第三十三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四條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下(含壹年)的,實行到期壹次還本付息,隨本清息的還款方式。

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償還貸款本息的還款方式。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額本息方式償還貸款,也可以采用平均資本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貸款銀行約定的其他方式償還貸款。

借款人與貸款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還款方式壹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自銀行轉賬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每月還款日為銀行貸款發放日的對應日。借款人應在每月還款日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代為扣繳,按月償還貸款。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應當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後辦理。提前償還組合貸款中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應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經貸款銀行同意後辦理。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可通過壹次性償還全部貸款本息或提前償還部分貸款本息的方式提前還款。

第三十八條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內,要配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檢查貸款使用情況。

第三十九條借款人清償貸款本息後,采用抵押擔保或保證擔保方式的,應當辦理抵押註銷手續;在質押擔保的情況下,貸款銀行會將質押證券退還給借款人。

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資料和程序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壹條個人以虛假的購房、結婚等信息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增加貸款額度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規貸款金額,並依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逾期不歸還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要求貸款銀行停止發放貸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1)借款人采取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2)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發生減值或毀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押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的擔保或新的抵押(質押);

(3)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四)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的;

(五)由於借款人的其他原因,影響貸款償還或損害貸款銀行利益的;

(6)貸款銀行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借款人將貸款挪作他用的,貸款銀行有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對挪用部分計收利息。

第四十四條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對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利息。

第四十五條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未按時歸還貸款本息,借款合同終止前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支付貸款本息或無力支付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有權處理抵押物、質押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四十六條貸款銀行根據有關規定抵押財產或質押物,所得收益按下列順序分配:

(壹)支付抵押物的拍賣費用和其他處理抵押物的費用或者處理質押物的相關費用;

(二)扣除抵押財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歸還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並支付違約金;

(四)因借款人違約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造成損害的賠償;

(5)余款應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所得的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違約金和賠償金時,貸款銀行有權就不足部分向借款人追償。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借款合同在還款期內需要解除或變更時,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采用保證方式的,在征得保證人同意後,必須依法簽訂變更合同。在變更合同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十八條爭議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條件、額度計算、期限和利率與購買公有住房產權的貸款條件、額度計算、期限和利率相同。

自有住房的建造、翻建、大修,可采用抵押擔保、保證擔保或質押擔保方式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其他自有住房可采用抵押擔保方式作為抵押物。貸款擔保的其他規定與購買自有住房壹致。

第五十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積極實現與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資源、民政、貸款銀行等部門和機構的信息聯網。,推廣網上申請貸款和還貸業務,為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簡單高效的服務。

第五十壹條在本市就業的港澳臺同胞和外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265438年2月1日起施行,2026年10月31日廢止。《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發[2018]7號)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廢止。

資料來源:天津公積金管理中心

  • 上一篇:小歡喜:方圓父母被騙,童文潔失業,觀眾說:對方家來說都是好事,為什麽?
  • 下一篇:背對背貸款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