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最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於允許小組承包多少土地沒有具體規定。每個地方的土地資源不壹樣,能承包多少要看當地政府的規劃。我給妳參考壹下最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妳會了解更多:(***59)
第壹條為了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承包權,維護穩定的土地承包關系,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山、荒溝、荒丘、灘塗、養殖水面及其他土地。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方便生產生活,有利於規模經營,充分發揮土地效用的原則。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農村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的領導,保護土地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農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八條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依法對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土地承包有關的文件或者資料。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說明有關土地承包情況,不得阻礙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九條下列新增農村居民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壹)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新生子女;
(二)因合法結婚或收養而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三)根據國家移民政策,遷入集體經濟組織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家庭承包實現土地承包權。
第十壹條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當事人。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法承包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擬定土地承包方案;
(三)收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和因征地、征用、占用土地而產生的補償費;
(四)依法收回承包方應當返還的土地;
(五)統籌規劃、管理和分配征地、征用、占用補償費;
(六)監督土地使用者合理利用土地,制止破壞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保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實現土地承包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規則和程序;
(三)除法定或約定的原因外,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
(四)維護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五)接受承包方提前返還的承包土地;
(六)組織土地復墾,組織機動土地出租;
(七)調解農民之間的土地糾紛;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依法承包農村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農民和個人是農村土地的承包方。承包商享有以下權利:
(壹)通過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放棄土地承包權的;
(三)新壹輪土地承包,同等條件下,對原承包土地有優先權;
(四)承包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
(五)承包土地生產經營自主權,自主決定種植範圍、種植方式和收益處置;
(六)決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如何流轉;
(七)依法取得因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承包土地而產生的補償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承包商應履行以下義務:
(壹)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二)不得拋荒土地;
(三)不得非法開山取石、采礦、煉焦、修廟、建祠、建墓或者修建永久性建築物進行非農業開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承包方破壞土地耕種條件的,應當履行復耕義務。
第十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方式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承包方式。
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家庭承包采取公開民主協商,其他承包方式采取招標、拍賣或公開民主協商。
第十六條統壹承包由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的範圍包括:
(壹)已納入上壹輪發包範圍的土地;
(二)未納入上壹輪發包範圍的機動地和新開墾的土地;
(三)集體經濟組織認為適宜家庭承包的其他土地。
第十七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管理;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承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集體經濟組織中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承包經營。
第十八條同壹集體經濟組織內承包土地面積的計算方法應當統壹,並在合同中註明。
第十九條以家庭承包方式進行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發包方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土地承包方案;
(二)土地承包方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農民代表同意,並以書面形式公布,公布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三)組織實施土地承包方案;
(四)發包方代表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方協商並簽訂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養殖水面等的承包。應當先以招標拍賣方式進行,具體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執行。通過公開民主協商承包的,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農民代表討論決定。
第二十壹條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在平等自願、民主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簽訂。承包人應由戶主或戶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與發包人簽訂承包合同。
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壹)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稱,發包人負責人和承包人代表的姓名和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位置、面積、質量等級和界址;
(三)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風險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並進行登記。
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時,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家庭土地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經營權證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發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提交土地承包方案、承包過程記錄、合同等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登記、編目工作,並報區縣(自治縣)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審核;
(三)區縣(自治縣)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報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林權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家庭土地承包等形式的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應當自發放之日起30日內發給承包方。
第二十四條家庭承包期內,承包方分戶後,由其自行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合同爭議處理。
因離婚造成人戶分離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按照離婚協議或者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辦理。
承包方分戶後,發包方應當與分戶後的農戶簽訂承包合同,並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家庭承包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變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
(壹)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願退還部分承包土地的;
(二)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
(三)承包方承包的部分土地依法被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占用的;
(四)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土地以出讓方式流轉的;
(五)土地依法調整後,承包方的承包土地面積和地塊發生變化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家庭承包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終止承包,並註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
(壹)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願退還全部承包土地;
(2)承包人的全部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
(三)承包方所有的承包土地依法被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占用的;
(四)承包方所有的承包土地以出讓方式流轉的。
承包的耕地、草地依法應當返還發包方的,應當在當季農作物收獲期結束後30日內返還發包方,同時解除合同,註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逾期的,由用人單位收回。
耕地、草地承包方家庭成員全部死亡,林地承包方家庭成員全部死亡且無繼承人的,應當及時註銷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承包方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損毀、遺失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承包方的書面申請,及時辦理換發、補發。
第二十八條發包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自治縣)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登記、備案、保管和查詢。
承包方有權查閱、復制與自身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相關的登記資料,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提供便利,不得拒絕或者限制。
第二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
(五)同等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壹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包土地可以成片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承包土地集中連片,涉及多個承包方的,受讓方應當與每個承包方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第三十二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出租和作價入股不改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屬。但對退耕還林產生的補貼、補助等費用等權利和植樹造林、森林管護等義務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歸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人、承租人或者股份制企業經營者所有。
退耕還林形成的林木,歸承包土地經營權人所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林權證時,應當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為依據。
第三十三條土地轉包是指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農戶的行為。
土地轉包,原承包關系不變。
第三十四條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地的農民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自願互換承包地。
經雙方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不同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承包地可以互換。
不同集體經濟組織內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不改變土地所有權關系。
第三十五條農村土地承包方可以將農村土地的部分或者全部承包經營權出租給他人,並收取租金。
第三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者可以依法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發包人應在接到承包人書面申請後七天內給予書面答復,並簽署意見、加蓋公章;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
第三十七條承包方可以自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合作經營,但股份合作終止時,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返還原承包方。
第三十八條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以承包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三十九條承包方可以自行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流轉。
委托流通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未經承包方書面授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代表承包方和受讓方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無效。
第四十條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數據庫,發布流轉供求信息,免費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形市場,為流轉雙方提供交易場所,集中辦理土地流轉手續。
第四十壹條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方依法使用承包土地、自主組織生產經營、處分產品、取得承包收益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村民會議決議、多數人同意、村規民約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損害其成員平等的土地承包權和收益分配權。
前款規定的決定造成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差異或者歧視性待遇的,該決定無效。
第四十三條農民在簽訂承包合同前自願放棄家庭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在土地承包方案公布後十五日內向發包方提出由戶主簽署的書面申請。
農民在家庭承包期內自願放棄承包經營權、交回承包地的,應當向發包方提交由戶主簽署的書面申請。
農民自願放棄承包經營權的,在當前承包期內不得再次要求承包土地。
第四十四條以家庭承包的,發包方在承包期內不得非法收回承包土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成員外出務工、經商、上學、服兵役或被勞動教養、服刑或死亡的,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住所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喪偶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前款規定適用於已婚男子在女方家落戶的。
第四十五條以家庭承包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包方應當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土地:
(1)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本市各區縣(自治縣)所轄街道辦事處或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成為非農業戶口;
(二)承包方家庭遷到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村並在新戶籍地取得承包地的;
(三)農民整體消亡;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除法定情形外,發包方不得在承包期內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農民個人之間的承包地因法定情形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農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合同約定不予調整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七條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地或者發包給新增人口:
(壹)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保留的機動車輛;
(二)依法通過土地復墾增加的土地;
(三)按本辦法規定返還和收回土地;
(四)其他可以調整使用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調整後的土地優先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成員:
(壹)不享有土地承包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新成員;
(二)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減少承包土地面積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承包方自願放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
第四十九條調整土地根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均承包耕地面積,優先補充或調整給人均耕地面積最少的農戶。
調整補充面積以本輪土地統壹承包人均承包耕地為準。
第五十條土地調整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由需要調整土地的農民向發包方提出書面申請;
(二)用人單位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確認符合條件的農戶範圍、調整順序、調整面積等事項並制定調整方案;
(三)公示調整方案,公示期不得少於七天;
(四)調整方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農民代表通過;
(五)用人單位采納的調整方案,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批準;
(六)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實施調整方案;
(七)簽訂合同,完善登記手續。
第五十壹條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在承包期內,承包方拋荒承包耕地壹年以上的,發包方可以代承包方組織耕種。替代耕種者不得破壞土地的耕作條件或種植多年生作物。
承包期內,承包人回鄉繼續耕種其承包耕地的,其承包地應當在當季作物收獲後返還,或者以雙方協商的其他方式返還。
第五十二條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雖因公共利益需要,但通過占用或者集體土地建設能夠滿足用地的,不得采取土地征收、征用。
第五十三條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承包土地用於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者興辦鄉鎮企業、村民住宅的,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農民代表同意。占用的耕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對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用地單位應當對原承包方給予經濟補償,發包方也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原承包方進行適當調整用地。
第五十四條因土地承包、經營和利用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五條經濟困難的農民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可以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當事人經濟特別困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仲裁、訴訟等費用。
第五十六條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剝奪或者侵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有流動、新增土地和其他土地,符合承包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拒絕組織承包的;
(三)幹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四)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調整或者收回承包土地的;
(五)未依法將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養殖水面等農村土地承包出去的;
(六)未依法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
(七)擅自扣留或者變更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
(八)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截留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
(九)其他侵犯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利用職權幹預土地承包或者幹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
(2)扣留承包人的合同;
(三)利用職權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四)未依法登記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五)不為承包方查閱、復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相關登記資料提供便利的;
(六)沒有法律依據收取費用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侵犯農民土地承包權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居民委員會承包農村土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2007年7月6日起施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妳!
望采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