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虐待、遺棄或者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的人格。第三條本市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對殘疾人給予特殊幫助,減少或者消除殘疾和外界障礙的影響,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提高為殘疾人服務的水平。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制定專項發展規劃,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殘疾人事業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促進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的實施,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基礎數據信息系統,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發展和改革、民政、衛生、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做好殘疾人發展規劃實施和殘疾人統計的監測評估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的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第五條本市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參與與殘疾人事業有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政府授權,負責聯系、指導和管理為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組織,提供相關服務,做好殘疾人工作。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殘疾人權益保障和服務,反映殘疾人的特殊需求,組織殘疾人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第七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殘疾人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的管理。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應當有殘疾人或者殘疾職工。
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向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提出保障殘疾人權益和發展殘疾人事業的意見和建議。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時,對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殘疾人及其組織的意見。
本市逐步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幹部培養選拔機制。第八條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本市鼓勵和支持各類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興辦殘疾人康復、教育、托養、無障礙信息交流等服務機構和項目,發展殘疾人服務業。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以向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等慈善機構捐贈的形式參與殘疾人事業,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為殘疾人提供便利和服務。
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
支持誌願服務組織參與殘疾人事業,鼓勵誌願者學習和掌握相應的知識和技能,為殘疾人提供誌願服務。誌願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誌願者權益。第九條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第十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和殘疾預防制度,有計劃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宣傳普及婦幼保健和殘疾預防知識,完善產前檢查制度,組織動員社會力量,針對遺傳、疾病、藥物、意外、災害、環境汙染和其他致殘因素,采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和發展。第十壹條申請傷殘評定的人員,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到戶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領取傷殘評定申請表,到區衛生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確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醫療診斷;區傷殘評定委員會根據醫療診斷結果作出傷殘評定結論。傷殘評定申請人對區傷殘評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評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傷殘評定委員會申請復核。經評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的人員,由區殘疾人聯合會發給殘疾證。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相關醫療機構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為殘疾人申請殘疾評定提供便利和服務。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相關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