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確定為不合格:
1,思想政治素質差;
2、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無法完成本職工作的;
3.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4、道德品行差,存在不誠信問題。
二、新錄用的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取消錄用: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在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或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2、在公務員錄用考試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嚴重違規違紀的;
3.參加國家法定考試存在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4、應給予降級以上處分;
5.受刑事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有公務員法規定應予辭退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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