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材料(證明);
2.由單位按照審批規定出具壹式三份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加蓋預留印鑒後到管理部辦理提取手續。
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的材料。
職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並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銀行儲蓄賬號及相關證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單位除外),應當提供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首次提取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每項需提供復印件壹份):
(1)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及購房發票;
(2)購買危改回遷房,提供拆遷協議和購房發票;
(3)購買二手房,提供房產證和契稅完稅憑證;
(4)購買公有住宅的,提供本單位房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協議或購房證明及購房收據;
(5)自住房屋大修或裝修的,提供房管或物業部門的大修證明和產權證,購買材料的明細發票或分攤到個人的費用發票;
(6)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房管部門的宅基地批文或建房批準文件、購房材料等造價發票。
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首次支取提供借款合同和首付款發票。
職工支付房租的,應當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和承租人夫妻雙方的收入證明。
職工退休或退養的,提供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和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員工出境定居、撤回的,應提供銷戶證明。
生活困難的職工,正在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員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提供員工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出具的關於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
農民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的,應提供戶籍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職工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任期屆滿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職工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當提供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
職工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的材料。
員工個人辦理時,須持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本人儲蓄賬號及相關材料向管理部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