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高利貸特點:
1、利率高。
高利貸的利率壹般年利率在36%以上,借款100元,壹年要支出36元以上的利息。個別的利率可達100%—200%。我國歷史上高利貸年利壹般都達100%,而且是“利滾利”,即借款100元壹年後要還200元,如果到期不能歸還,第二年要還400元,第三年就是800元。
高利貸信用之所以有這樣高的利息,是由當時的經濟條件決定的。由於前資本主義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勞動生產力水平低,生產規模小,小生產者壹般都經受不住意外事故的沖擊(如天災人禍),壹旦遇到意外事故,就無法維持原來的簡單再生產,無法維持生活。在這樣的情況下,小生產者(農民和其他小手工業者)就不得不向放高利貸者借錢或實物,以維持生產和生活。放高利貸者正是看到了借者為了維持生存這壹點,就無情地擡高利率。如果借錢的人不是為了生活和生存,而是向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那樣,借錢是為了投資,獲取利潤,那麽貸款的利率高了,使得投資的利潤大部分或全部被高利貸的利息侵吞,借錢的人就不借了,貸款的利率自然也高不上去。
2、剝削重。
高利貸的利息來源於奴隸和小生產者的剩余勞動及壹部分必要勞動。小生產者借用高利貸所支付的利息,是他們直接以自己的剩余勞動或必要勞動產品支付的。奴隸主和封建主借用高利貸所支付的利息,同樣是奴隸和小生產者的剩余勞動或必要勞動產品。因為奴隸主和封建主不勞動,他們所支付的利息,歸根到底是對奴隸和小生產者的壓榨和剝削。由於高利貸利息來源不僅要包括勞動者所創造的全部剩余勞動,還包括壹部分必要勞動。這與利息只是剩余價值的壹部分的資本主義利息比較,其剝削程度更重。
3、非生產性。
前面已經提到,高利貸的借者,無論是統治者還是小生產者,他們借用高利貸主要用於非生產支出。統治者借高利貸主要是為了維持其奢侈的生活,小生產者借高利貸是為了其基本的生活需要。這與資本主義借貸資本的用途以及社會主義信用資金的用途有著明顯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