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會計故意提供虛假財務報表騙取銀行貸款,會計要以貸款詐騙罪承擔刑事責任,會被判刑,會涉及貸款詐騙罪,所以要遵守法律,不要在法律上審判。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利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利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以超出抵押物價值的重復擔保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或者數額較大的。
貸款詐騙是壹種金融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3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擴展數據:
壹、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法律責任:
新《公司法》解讀:第二百零三條(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等資料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零三條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該條是關於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等資料的法律責任。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是以貨幣形式全面反映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書面報告文件。
是按照公司會計賬簿的記載和規定的格式、內容、方法編制的。
其目的是系統、著重、簡明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向公司機關、股東和債權人、潛在投資者及相關部門等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必要的財務數據和會計信息。
股東和社會公眾主要通過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和成果,並在此基礎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決定自己未來的投資意向。
因此,本法禁止公司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認定提供不真實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提供不真實財務會計報告的主體。
從形式上看,這種行為的主體是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不真實的財務會計報告。但是,操縱這種行為的主體是公司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因此,這兩類人員是這壹行為的真正幕後指揮者,應當承擔該條的法律責任。
(2)提供不真實財務會計報告的主觀方面。
公司中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某種非法目的和動機的驅使下,通過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不真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是壹種故意行為。
提供虛假會計報告與因工作疏忽導致的財務會計報告失實有共同之處,即財務會計報告虛假或遺漏。
但是,兩者區別的關鍵在於主觀方面。這種行為在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而在主觀上表現為後者是由於行為人的專業能力、工作經歷和態度。
其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存在計算錯誤、錯誤和遺漏,即由於工作疏忽導致財務會計報告失實。
(3)提供不真實財務會計報告的客觀方面。
主要表現為違反了如實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義務;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根據該條規定,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虛假財產報告的定義:
虛假財務報告是指不遵循財務報告準則,無意識或有意識地采取各種方式和手段,歪曲企業在某壹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壹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對企業經營活動做出虛假陳述的財務報告,必然會導致信息使用者做出錯誤決策,使會計在經濟生活中應有的功能失效。
進而危及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和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削弱各項改革措施的政策效果,甚至動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整個基礎。
從虛假財務報告的內容來看,有財務數據虛假的財務報告,也有非財務數據虛假的財務報告。財務數據不實的財務報告包括虛報資產、漏報負債、虛增利潤、少計費用等。
非財務數據的虛假財務報告是指非財務數據的虛假陳述,如關聯方關系的虛假陳述,也可以使企業達到舞弊的目的。
從虛假財務報告形成的性質來看,有虛假財務報告和欺詐性虛假財務報告。
虛假財務報告是指不自覺地對企業的經營活動作出虛假陳述,主觀上不願意使財務報告歪曲企業的經營狀況的錯誤,主要是會計人員素質低造成的。
舞弊性財務報告是指為了達到特定的經濟目的,有意識地背離會計準則和其他會計法規,對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虛假陳述的財務報告。
它是壹個利益集團或個人為了經濟或政治利益而有意為之的行為。